一、学校对非经营性使用校名、校标进行分类管理。
(一)从事下列事项无需职能部门审批备案。
1.学校各单位、师生为标明工作、学习单位信息而如实使用校名、校标;
2.学校各单位、各学生团体在校内举办的非商业性活动中规范使用校名、校标。
(二)开展下列事项须经职能部门审批备案。
1.对外合作成立各类机构冠名使用校名、校标;
2.与校外单位或个人联合举办各类会议、举行各种活动使用校名、校标;
3.学校各单位、各学生团体受资助或赞助举办的活动使用校名、校标。
(三)使用校名、校标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须报请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
二、学校对经营性使用校名、校标进行授权管理,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许可方式授权他人对校名、校标进行经营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