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关于为党外代表人士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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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党外代表人士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规定

(2007年7月修订)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中发﹝2006﹞15号)等文件中关于切实照顾同盟者利益的要求,进一步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对象

1.党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民主党派成员。

3.省、市参事。

4.省、市特邀人员。

5.文史馆员。

6.欧美同学会成员。

7.归侨、侨眷。

8、回大陆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去台人员在大陆的亲属

9.少数民族成员。

10.无党派代表人士。

11.留学归国人员。

二、电话补贴

党外各级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武汉大学民主党派各支部(支社)主委以上负责人,侨联分会主席以上负责人,少数民族团结促进会分会以上负责人,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省、市、区参事、文史馆员,特邀人员的通讯补贴。

三、用车范围和规定

1.党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用车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全国会议,派车到车站、机场接送。

(2)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视察活动,派车送到集合点。

(3)省、市、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人大、政协会议,会议开始和结束时集体派车接送一次。

2.民主党派、侨联、少数民族团结促进会、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成员联谊会用车

(1)民主党派、侨联、少数民族团结促进会、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成员集体参加各上级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2)民主党派、侨联、少数民族团结促进会、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成员,经与统战部协商后组织的校外会议或联谊活动。

(3)民主党派成员参加中央民主党派会议派车到火车站(飞机场)接送。民主党派成员参加省、市会议派车到开会地点接送。

3.参事、文史馆员、特邀人员用车

省(市)参事、文史馆员和特邀人员参加参事室、文史馆和特邀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派车接送。

4.无党派知识分子代表人物参加省、市统战部门组织的活动,派车接送。

5.归国留学人员参加省、市统战部门组织的活动,派车接送。

上述各类用车二人以上的同一个活动,原则上应当共用一车。

四、报刊订阅范围

在任各校级民主党派组织主委、侨联主席、少数民族团结促进会会长、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会长每人订报一份。

五、办公场所

在各校区设一间民主党派、团体组织活动室,便于他们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