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高等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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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高等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定

函授站设置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高等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函授站是学校对函授生行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函授站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学校的领导。

第三条 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队伍;

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第四条 办学学院和拟设站单位协商后,由继续教育学院与设站单位签定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必要时在签定协议书之前,函授部会同办学学院对设站单位进行考察。建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学校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高中起点本专科、专

科升本科)、学制、招生人数、覆盖地区(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函授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履行协议的期限;

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的内容。

设站单位建立函授站必须到函授站所在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在履行备案手续时,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原国家教委公布我校举办函授教育的文号及专业备案情况。建站协议在履行上述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六条 函授站站长和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应选配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教师和干部担任。其任免变动应征得学校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建站协议和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与管理。

第二章 学校对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学校对函授站的主要职责是:

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对教育质量及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

授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

(五)每学期或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应予撤消;对工作不负责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六)每学年召开函授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 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主动配合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聘任函授站正副站长、专兼职管理人员,解决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工资待遇等;

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协助学校做好函授招生的宣传和组织工作,有条件的应组织考前复习和辅导,确保生源质量。

第十条 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工作,组织新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良好学风。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生组织,选派班主任,成立班委会,认真指导班干部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的安排,按时办理函授生报到、注册、转专业、转学、休学、退学、复学等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在办学院系的统一安排下,承担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安排的教学辅导任务及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各科教材和学习资料。

第十五条 根据函授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经常指导、督促、检

查函授生的自学情况,培养与发现刻苦自学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自学经验。

按教学计划认真组织面授,妥善解决面授教学场所、

教学设施和学校面授教师在站的食宿、交通问题,做好学生面授考勤登记,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 函授站站长和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学生、深入课堂,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学习情况以及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教师反映,以便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督促、指导函授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做好作业收交、发放、登记。

第十九条 根据成绩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合函授部做好考试、考查工作,严肃认真地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安排考场、组织监考,妥善保管考卷,严格执行考试纪律,树立良好考风。

第二十条 对旷课、旷考、不交作业及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配合学校进行教育并及时处理,负责作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本站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积极配合学校和当地教育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定期向设站单位、学校和当地教育部门汇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

第二十三条 抓好函授生集中面授期间的教学秩序,提高函授生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对各种不良倾向和违纪现象要敢于批评教育,对严重违纪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和要求,组织做好函授生毕业鉴定和评选表彰优秀函授生工作。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国家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每年向函授生收取学费及必须的教材资料费。函授站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加收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按建站协议或办学协议规定的比例,向函授站拨发函授教育经费,不足部分由设站单位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