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继续教育教学站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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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继续教育教学站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大学继续教育教学站(以下简称教学站)是学校为发挥学科、专业、师资、管理等综合优势,充分开发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更好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满足社会公民求学欲望,在校外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场所,是拓展普通高校教育功能的重要基地, 是我校联系社会的窗口和桥梁。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继续教育教学站管理和建设,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和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教学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具有良好办学条件的教学站可建成学校校外办学基地。

第三条 教学站是学校和设站单位对脱产成教与自考助学班学生进行教学组织、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教学站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教学业务与学生管理接受办学学院的计划安排和指导。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行使业务领导职能。

第二章 设站程序与要求

第四条 办学学院凡需设立校外教学站的,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由继续教育学院部室和办学学院对拟设站单位进行考察和协商建站事宜,建站协议书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归口办理。

第五条 教学站名称一般为“武汉大学×××单位教学站,签订协议后可以挂牌。

第六条 设立校外教学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拟设站的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大中专学校等教育机构;

(2) 拟设站的单位应持有省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收费许可证》;在民办教育单位建站应从严控制;

(3) 配备有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结合且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队伍;

(4) 具有符合办学要求的教学场地、图书资料、实习设备及教学生活与文体活动场所等教育资源;

(5) 能提供或能筹集到维持教学站正常运转和发展的经费。

第七条 建站协议书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 学校(建站方)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2) 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办学层次(本、专科。专升本)、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覆盖地区(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等;

(3) 教学站地点、名称及办学条件;

(4) 教学站主要领导及管理干部情况;

(5)教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办法(包括对我校任课教师和有关人员的住宿、交通安排等);

(6) 教学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7) 协议书履行期限;

(8) 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9) 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有关内容。

第八条 教学站设站长一人,由设站单位推荐,经继续教育学院认可后方可聘任。其他专(兼职)管理人员由设站单位聘任,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九条 教学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令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建站协议,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和教学管理。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学校对教学站的主要职责是:

(1) 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

(2) 检查在教学站进行的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督导教学站的教学管理工作。

(3) 制定对教学站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 派选教师承担课程的教学任务。

(5) 每学期或每学年对所属教学站的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先进教学站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管理混乱的教学站予以撤销;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6) 每学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教学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和总结教学站的教育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站的主要职责是:

(1) 根据学校统一制定的招生简章,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并在可能的条件下积极组织考前复习和辅导,以保证生源质量;

(2) 严格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协助继续教育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按章按时办理夜大生、脱产生的报到、注册、休学、退学、复学、转学、奖励、处分及请假等考籍管理工作;

(3) 严格、认真地执行办学协议书中双方商定的各项条款,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场所、教学用具、实验实习条件、学生食宿条件等),组织好教学管理,监督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教学建议;

(4) 按教学计划认真组织课堂教学,督促检查学生学习情况,对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或教师反映,以便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5) 建立健全各级学生组织,选派合格得力的班主任,认真指导班干部开展工作,督导学生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专职计划地对学生进行政治理论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树立良好学风,创建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

(6) 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组织好学生的鉴定和评优表彰工作,配合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并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7) 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开展深入细致的政治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在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8) 定期对本教学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向设站单位和学校及时汇报,积极配合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当地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标准,每学年度向学生收取学费。教学站不得另立收费项目或改收费标准,违者除承担责任、退还多收款项外,并对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学校亦可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根据《办学协议书》,按一定比例向教学站拨经费,用于教学站的教学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教学站的撤销:

1、教学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撤销:

(1) 管理混乱,整改不力,学生、教师意见较大;

(2) 出现重大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3) 教学站地址搬迁,不具备高症条件;

(4) 拖欠应交学校费用,不能进行正常教学和管理。

2、被撤销的教学站,应配合学校将本站的在校生转入其它教学站并做好教学站撤站的收尾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