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次数:[49557]
武汉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非学历教育培训是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更多人才的重要途径。为了充分发挥武汉大学在教学、科技方面的优势,使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把我校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大学的宏伟目标,特制定《武汉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1.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2.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是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务,要重视教育质量,注重社会效果,严格教学管理,维护学校声誉。

3.学校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必须由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归口管理,统一颁发结业证书。学院、系二级办学单位不得以各自的名义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非学历教育。

4.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凡要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的单位,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和注册。凡未经批准和注册而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学校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申办

1.办班单位应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的统一要求填写《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申请表》、《武汉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注册、审批表》、《招生广告审批表》,并提交办学方案(包括办学形式、办学地点、招生对象及人数、学习期限、教学计划、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注册、批准后方可开班。

2.办班协议、合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外签定,开班通知或入学通知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方能寄发。校内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签定非学历教育的协议、合同,不得擅自印发招生简章或张贴办班广告。

3.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部门的规定执行,对委托办学可按双方协议执行。

4.各种形式的高层次人员培训班由继续教育学院承办,经费统一掌握使用;若生源由院、系组织,则视情况支付一定的业务费。

5.各院、系举办的岗位培训班及其他短训班,其学费收入与开支均按《武汉大学对外服务收入分配与增收节支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6.凡校内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所需食宿、教室、实验、上机以及借阅图书等,均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协调。

7.各类培训班结束后,办班单位要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办班资料(含协议书、开班通知、教学计划、课表、学员名册及成绩、办班小结等),领取培训班结算单,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三、检查

1.各办班单位必须全面负责办班事宜,落实培训项目责任人和管理人员,认真做好相关的教学、生活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等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要加强管理与监督,定期会同有关院、系进行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2.继续教育学院如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立即责成有关单位进行纠正,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由学校监察部会同继续教育学院查处,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办证

1.各类非学历教育证书均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发放。

2.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学员必须按期学完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者,方能颁发武汉大学结业或有关培训结业证书。办证时,学员须交登记照片,由办班负责人持学员名册、成绩单等相关材料在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办理。

3.任何院、系及单位都不得自制和颁发盖有院、系公章的各类继续教育证书及证明。

4.办班结束后,继续教育学院应将办班档案材料装订成册存档,存档材料包括办班协议书、办班注册表、审批表、学生情况登记表、考试成绩汇总表、办班小结等。

五、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2.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