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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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校各类成人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指:

(一)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及大专起点本科脱

产、夜大、函授等学习方式者。

(二)正式注册的自学考试试点班、助学班等学制在

一学年以上脱产与业余学习者。

除特别注明外,以下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统称为“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

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

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对只有考籍的学生,最高处分以“勒令退学”处分为限。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刑罚或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而司法机关依法免予追究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四)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第六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不满 4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案值 400元以上(含 4O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的(一年内两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第七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400元以上(含400元)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毁坏文物古迹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对集中脱产学习的各类学生凡违反学生公寓(宿舍)或其它集中住宿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强占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宿舍)或其它集中住宿场所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第十条 对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者,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凡脱产学习的各类成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结婚者,应作退学处理;拒不退学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擅自离校15日以内者,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擅自离校15日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拒不退学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学校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规使用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网络者,按《武汉大学学生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处分者:

(1)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二)可以从重处分者:

(1) 拒不承认错误者;

(2)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在本校期间曾受处分,又再次违纪应处分者;

(4)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5)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处分者;

(6)涉外活动违纪者;

(7)违纪群体为首者;

(8)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的;

(9)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三)在本校期间曾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违纪处理归口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按处分等级运作。

(一)凡由继续教育学院直接管理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各教学管理部门行使办学学院权限;

(二)由办学学院直接管理的学生,学院可参照“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行使权限,但上报材料须经继续教育学院有关教学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备案与报批手续;

(三)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讨论决定并行文,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由继续教育学院行文;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行文。

(四) 学院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学院复议,或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学院应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

(五)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10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六)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公布,并由学院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要事实清楚、依据准确。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当事人申诉。当事人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提出,有关接受学生申诉的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复查,并将复查结论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