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日常行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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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日常行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函授、夜大、自考等各类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学习阶段的管理,是对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 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的目的是严格校规校纪,加强良好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学生高尚的思想情操和文明的行为习惯,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四条 对学生日常行为的严格管理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做好教育、管理和奖惩工作。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由继续教育学院分管领导负责,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管理等部门具体贯彻落实。各院(系)及教学站应设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各级学生党团组织和学生会积极配合管理;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本班级学生日常行为管理。

第六条 全校教职员工及教学站、函授站(点)管理人员要在教学 、管理、后勤服务中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实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类学生有关违纪处分情况,统一按武大继教字[2001]23号文关于《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学生的处分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处分决定公布后,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将处分决定通知被处分学生的家长或工作单位。受留校察看的毕业班学生,毕业时察看期不满者,按结业处理,缓发毕业证书。察看期满,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对其工作表现与日常行为,写出考察意见,经学校审查,对确有进步表现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行 为 规 范

第八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自觉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民族尊严,不得做出有损国家尊严和荣誉、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维护民主与法制的典范,决不违法乱纪,坚决反对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

第十条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讲文明、懂礼貌,注重个人道德修养;举止端庄、衣冠整洁;男女学生交往应文明、庄重、得体、正当;说话要有事实根据,要说普通话;尊敬师长,敬老爱幼;与人交往,谦虚谨慎;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声张正义,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十二条 勤奋学习,顽强拼搏,刻苦钻研,力争上游。脱产学习的学生要发扬只争朝夕精神,在职学生要处理好工学矛盾。作为武汉大学的学子,要处处为学校争光;要时时牢记校训:自强、弘毅、求是、拓新。

第十三条 要讲科学、爱科学、用科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唯物辩证法,不迷信、不投机,勇于探索,敢于创新,为人类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第十四条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所及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 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十六条 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外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十七条 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研、社会实践等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以及有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事经商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学校教学、考试纪律,无故旷课、考试作弊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本规定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享受相应年度奖、贷、助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除自觉遵守本规定外,须同时遵守学校其他有关学生管理规定,若同时违反上述规定两项条款及以上者,一并予以处理。以上条款的违纪次数是指一学年内的累计次数。

第二十二条 对按本规定处理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诉,学校可根据情况进行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