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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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

一、凡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新生入学注册后,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颁发学生证和校徽。各院(系)、教学站、函授站(点)按班造表集中办理。

二、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身份的证明和标志,只限于学生本人使用、佩带,学生应珍惜、爱护,注意保管,不准私自更换照片、涂改和转借,一旦发现有违反上述行为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三、根据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凡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校学生,可享受学校所在地至学生本人父母居住地的乘火车、轮船优惠待遇,其他学生则不予享受乘车船优惠待遇。学校将按学习形式对学生证分类填发,并对乘车船优惠者加盖优待印章。

四、学生证上乘车区间只能填写距离父母居住地(或附近)的火车站名或轮船到达港别,不得擅自涂改。如果父母工作单位变动,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户口迁移证明及父母工作单位出具调动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批准后予以更换。

五、学生遗失学生证,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后交所在学院或教学站、函授站(点)办公室登记。

六、补发学生证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或教学站、函授站(点)审核盖章后,由学生本人或办学单位到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补发,也可函办。补办学生证时须交费30元,费用自理;校徽遗失后一律不予补发。

七、学生证如若损坏,可以旧换新,并交工本费5元。

八、学生丢失学生证如找到后,应立即向所在院(系)或教学站、函授站(点)办公室报告并予注销,凡发现携有两个学生证者,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九、学生毕业、退学、转学或因其它原因注销学籍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所在院(系)或教学站、函授站(点),并在“学生证注销登记表”上签名,院(系)或教学站、函授站(点)将学生证和“学生证注销登记表”一并上交继续教育学院。如有遗失或有意不交者,须缴纳罚金50元。

十、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并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