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夜大学、脱产班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优良学风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面貌,鼓励公平竞争,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成人高等教育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原湖北省教委颁布的《湖北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学、脱产班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时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且不听劝告者;
2、考试时将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等匿藏在试卷下,课桌内有夹带行为者;
3、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离考场者;
4、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场上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者;
5、在试场内吸烟、左顾右盼被监考教师制止无效者。
二、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时偷看或抄袭书本、笔记、纸条或他人答案者;
2、考试时为他人提供资料者;
3、考试时互相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答题者;
4、同一考试期间,连续两科违反考试纪律者;
5、使用不正当手段篡改试卷或分数者;
6、经确认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后,仍请人帮忙说情者。
三、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替人代考(包括请或替校外人员代考)者;
2、曾因违反考试纪律受过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者;
3、盗窃试卷或严重弄虚作假者;
4、不服从主、监考教师指挥,扰乱考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