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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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育质量的提高,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也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成人在职、业余学习的特点和我校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武汉大学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须持武汉大学签发的《湖北省成人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注册、交费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未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持本人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的证明,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周。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学生证、校徽。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况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湖北省成招办备案。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在学校尚未到省教育厅办理注册手续前,发现患有疾病,但经医院证明通过短期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医院出具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学习,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成绩需要离校者,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报省教育厅学生处批准后,可保留学籍一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其申请一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取得入学或保留学籍资格,其入学或复学应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提交入学或复学申请报告(因病离校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痊愈),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不再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办理转学或转相近专业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

第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夜大学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登记卡、学生成绩表、学生学籍成绩表等),并将注册名单统一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 学生每学期应按开学日期持学生证到办学学院成教办公室报到注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各院系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未经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批准自行复学者,不准注册。

第六条 各学院成教办公室必须于开学一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报告学生到校情况和请假、迟到、旷课学生名单。

第七条 凡经省、市招办录取到我校的资格生、往届生和预科生,其入学、注册与新生同。

第八条 凡已取得我校夜大学学籍的学生,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否则,取消学籍。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修习和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凡一学期开设四门或四门以下课程,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试,不得考查;凡开设五门课程以上,主要课程为考试,非主要课程(指实验实习课程)为考查。所有课程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分制记分。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和“学生学籍成绩表”,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考核成绩以学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80%,平时成绩包括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辅导课及平时测验等,一般占20%。应用型课程的成绩评定,授课教师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平时成绩的比例。

考查课程的成绩以平时测验为主,同时考虑学生学习全过程中的其它表现。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规定参加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合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学生所有课程的补考均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完毕。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和因故未补考者可在毕业前夕获得一次补考机会。

凡跨学期的课程,不论一学期还是几学期考核不及格者,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凡一学期有二门主要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或学年累计四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考查,应事先持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申请缓考,经院系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凡因事、因病请假获批准同意不参加期末考试者,可于开学后随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不得舞弊或无故缺考。凡考试舞弊或无故缺考者,其成绩均以零分记载,当年不予补考,并在成绩表中注明该门课程“舞弊”或“旷考”字样。考试舞弊者,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的补考成绩,按分数式记载,即考试、考查不及格成绩用红笔作分母,补考后的成绩记作分子。

第十四条 办学学院应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和夜大部下发的各专业学生名单,编制《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生成绩登记表》于考前一周送交主考教师,教师应按表上名单组织考试、考查和登记成绩,并在表上签名,否则成绩无效。凡表上无名者不准参加考试或考查。擅自参加者,其成绩不予记载。任何其它人员自编名单记载成绩一律无效。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成绩由主考教师负责登记签章,并于本门课程考试、考查结束后五日内交办学学院成教办公室。办学学院于全校考试、考查结束后一周内,将所有课程的成绩送交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

学生补考成绩由教师于补考后二日内交办学学院成教办公室,办学学院于开学补考后一周内,将本院学生全部补考成绩送交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

第十六条 学生要求免修某门课程,可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领导批准并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审批后,方可免修。 准予免修的课程只限于公共课和基础课。在校学习期间,最多准予免修三门课程,但学费一律不减免。准予免修的课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准予免修的公共课和基础课,其课程名称、教材、课时与现开设的课程基本一致;

2、具有自学考试学历的学生提出免修的课程一定要有省级自考委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

3、具有普通高等院校以及经国家教育部审定的成人高校专、本科学历的学生提出免修的课程,必须出具原毕业学校的学习成绩证明。

4、免修英语必须具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水平并有统考合格证书。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包括补考)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一学期有二门以上(含二门)主要课程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于留(降)级,即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对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一律作学籍异动,学籍异动在每学年度第一学期初办理。异动结果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留(降)级学习,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实验、实习、毕业论文等课程不及格的均按一门不及格课程计算;

2、学年或学年以上课程经多次考试的,其中有一次不及格,该课程按一门不及格课程计算;

3、不及格课程,均指经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

第二十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学习不得超过两次,也不得连续留(降)级,专科和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学习不得超过一次,否则予以退学。

留(降)级由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审批,办学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和所在单位。学生接到通知后,必须在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和转学。如在不改变本、专科层次和科类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方可转专业或转学:

1、专业不对口,学不致用者;

2、因工作变动、家庭搬迁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和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继续教育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4、因某种特殊情况,个别专业决定不开班,其学生要求转入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二条 外校申请转入我校夜大学的学生,必须是国家教育部审定备案的高等学校或成人高等学校在籍的相同或相近专业、相同学历层次的学生,经审查符合转学条件(报考、录取、入学等手续完备、档案材料齐全),所学课程与我校教学计划基本一致,学习成绩合格并有转出学校同意转出的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审查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后,方可转入我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或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未经国家教育部审定备案的高等学校或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校;

3、由专科转入本科;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专科起点本科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5、专业不一致;

6、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所在办学院系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审批,并征得拟转入院系负责人同意,方可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办理转学,须经转出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经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审定批准后,方可转入或转出我校;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推荐,并征得拟转入学校同意,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或开学初一个月内办理。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因伤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我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其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请假或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办学院系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经批准休学的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通知本人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仅限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八条 凡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的学生,不得休学,只能按第三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仍不能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的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若原专业下一年级不招生,则参照第二十一条第4款执行。

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将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年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

2、学生连续两次留(降)级或超过两次留(降)级;

3、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留级、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超过学习规定年限二年、专科和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留级、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超过学习规定年限一年;

4、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

5、经复学复查不合格;

6、经县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

7、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8、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并取得所在单位证明者;

第三十二条 一学期旷课超过五十学时和在校学习期间有两次以上考试舞弊或三门以上课程旷考者,亦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办学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生经批准办理退学手续,须按学校规定交回学生证、校徽、借书证和其它公物,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成绩及格的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五条 已被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校纪校规;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其它活动。上课、实习、实验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和假期超过部分,一律以旷课论,并根据旷课时间多少,视检查态度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考勤由各办学学院负责,成教秘书(班主任)或学生班长具体执行。各办学院系应将缺勤学生姓名记入《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勤表》,每学期向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报告一次。

第三十八条 学生请假一周,由成教秘书批准,报办学学院备案,二周以内由办学学院领导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备案。请假二周以上或每学期累计达一个月以上的,经办学学院领导审查,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批准。

学生在考试、考查或补考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者,由办学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报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备案。无故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考查(包括补考)者,作旷考论,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再另行补考。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其它单项称号;对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等。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事迹材料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将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或者侮辱和诽谤他人屡教不改;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危害;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五十学时;

7、学生在工作单位犯有严重错误,所在单位要求除名并经学校同意者。

第四十三条 对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过或立功表现的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对其中能吸取教训、进步较大,表现特别突出者,经学校批准可免于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应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复查。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由办学院系提出具体意见,继续教育学院核查行文,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处理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同时通报学生所在单位。

毕 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须对其德、智、体诸方面作出全面鉴定。

第四十九条 凡具有我校夜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政治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者,由学校发给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学习期满,有一门或多门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生回校补考所需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中途退学,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者(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除外),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毕业生和结业生的学籍档案应一式两份,一份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一份由学校存档备案。

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身体健康,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并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机关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生在校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包括考试舞弊)或其他原因受记过以上(包括记过)处分者;

2、毕业论文成绩末达到合格者;

3、有一门基础课或专业课经补考不及格后重修及格者;

4、累计有四门以上(包括四门)课程经补考及格者;

5、因学业成绩曾留(降)级学习者;

6、结业后经补考获得毕业文凭者;

7、末通过学位课程考试者。

第五十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是:各办学学院在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逐个审核学生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审查,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择优向学校教务部推荐,经教务部组织审查、考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通知推荐部门或有关单位。合格者由武汉大学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不合格者不再补授。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适应于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学本、专科生和第二学历学生。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9月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