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点班、助学班管理暂行规定
一、专业申报与审批
1.申报开办自学考试试点班的专业,必须符合“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与专业基本规范”以及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开考的专业。各办学学院应根据社会需要、生源状况和办学条件进行申报。申报以上两个目录以外的新专业需要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申报自学考试助学班的专业必须是我校主考的专业,即面向社会开考和系统委托开考的专业。
2.办学学院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开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点班、助学班申请报告,此报告须经办学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提交该专业全程教学培养方案,经继续教育学院研究,学校领导批准后,再以学校名义向省考试院申报。
3.试点班、助学班实行一年一报制,由办学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校→省教育考试院,逐级上报,不能越级上报,未经审批,不准自行办班。
4.试点班含高中起点专科、高中起点本科,为全日制脱产学习,学制分别为3年和4至5年。助学班含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分业余和脱产两种形式。脱产助学班学制为:专科2年,专科起点本科2年,高中起点本科4年;业余助学班学制为:专科3年,专科起点本科3年。
二、招生和宣传
1.全日制本(专)科试点班、助学班主要招收应届高中、中专毕业生;业余本(专)科助学班主要招收委托单位和对口专业的考生。独立本科助学班只招收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生。
2.办学学院和教学站招生应共同组织生源,必须使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的入学通知书。一个专业每届在一个教学站招生人数原则上限额在70-150人,少于70人一般不开班。
3.继续教育学院按照省教育厅及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招生宣传工作,并代表学校统一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
4.各办学学院、教学站不得自行对外发布招生简章,但可根据学生招生简章内容进行专业介绍等宣传,其宣传材料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定。
三、教学管理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点班、助学班应根据开办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和学期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其授课要求和考试水平应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同类专业、同层次相应水平。
2.试点班、助学班《全程教学培养方案》一经确定,要保持其稳定性和严肃性,办学学院不得变动,并根据《全程教学培养方案》及学期《考试计划》制定学期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3.各办学学院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制定学期教学计划,其中,各专业教学周学时数不得少于20学时,每门课程1学分的学时数不得少于18学时。编排教学进度和课程安排报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备案。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表一经审定,不得更改。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迟到、早退、无故缺课、中途自行调课、请他人代课等情况,将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4.办学学院应选派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态度严谨、热心自学考试的教师担任教学任务,各门课程实行任课教师责任制。
5.加强教材的统一规范管理。按照国家自考委统一规定的教材及考试大纲,分门别类地建立教材管理档案。开办的专业需向继续教育学院递交一套完整的教材和考试大纲。
6.办学学院应将试点班、助学班的教学管理纳入该院整体教学(本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管理计划之中,并配备有一定教学管理经验、责任心强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考试和考籍
1.试点班、助学班的学生必须参加省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考试。学生考籍实行微机管理,并在省考试院自考办备案,中途不得增加或替换学员。学生当次考试,成绩合格后,以实际分数输入学生考籍档案,不合格的成绩,则不输入。
2.考试时间根据省考试院统一规定,助学班定为每年四月和十月;试点班定为每年元月和七月中旬。当次考试不及格者可申请在以后课程考试时重考和增考。重考和增考时间见省考试院的通知。
3.学生每次考试,办学学院及教学站应组织送考。
五、毕业和就业
1.全部课程考试合格以及政治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的学生,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我校共同盖章,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2.学生毕业后不包分配,可以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3.符合《武汉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武大教字[2001]64号)的有关规定的毕业生可以授予武汉大学学士学位。
4.毕业论文(本科)和毕业实践性环节的考核(专科和本科),按省自考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安排,办学学院实施。
六、收费及分配
1.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在校内举办试点班、助学班的学费,办学学院与学校的分成比例根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3.在校外办班或委托办班的学费,学校与办学学院、教学站的分配比例按学校规定和办学协议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