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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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研究生政治上要求进步、业务上勤奋钻研,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在我校研究生中设立,包括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含在院系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章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第三条 凡我校国家计划内的非定向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有资格享受我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合格。

第四条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标准为:

(一)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或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满二年者,硕士生每人每月220元,博士生每人每月320元;

(二)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时间满二年不足四年者,硕士生每人每月240元,博士生每人每月340元;

(三)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满四年及以上者,硕士生每人每月260元,博士生每人每月360元;

第五条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按月发放,由研究生院负责审核造册,校财务部汇总核发。

第六条 凡符合普通奖学金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的研究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

(一)下列情况不发普通奖学金

1、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2、研究生因转学(转入)或转专业而延长学习期间;

3、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而延长学习期间;

4、研究生公派出国(境)或出国(境)联合培养,在国(境)外学习期间;

5、研究生休学期间;

6、研究生因其它原因保留学籍期间。

(二)下列情况停发普通奖学金

1、研究生因故退学或转学(转出)者,自批准之日起停发;

2、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转为在职人员者,自转为在职人员当月起停发;

3、毕业研究生(含学校下文同意提前毕业的)一般从当年七月起停发;

4、毕业研究生因分配方案未落实而滞留学校,从当年九月起停发;

5、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

第七条 学校根据自身财力状况,给研究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三章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第八条 在校学习的国家计划招收、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的二、三年级硕士生和博士生、本校在读硕士考取的一年级博士生和硕博连读生(均不含在职),均可参加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比。学校同意提前毕业而未能毕业的研究生不计入评选人数,并且不能参评。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按学年评定,每学年10月份评选,11月份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由学校奖贷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各学院组织评选。

第十一条 参加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比的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优良;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思想修养;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四)学习勤奋,一学年所修各门课程成绩优良;

(五)积极投身科学技术研究,成绩突出。

第十二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分为甲、乙、丙三等,比例分别为有参评资格的研究生人数的4%,7%,9%,甲等奖为1500元,乙等奖为1000元,丙等奖为700元。

第十三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成立优秀研究生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由各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所属系主要领导、导师代表组成;

(二)研究生个人申请并自评;

(三)研究生党支部委员、学生代表组成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小组,核查研究生自评,初拟获奖研究生名单。设有多个研究生党支部的单位,评定小组由支部书记、副书记、学生代表组成;

(四)各学院研究生政治导师或专职干部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复核,初定获奖研究生名单,报本单位优秀研究生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五)经各学院优秀研究生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确定获奖研究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

(六)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后,上报学校奖贷学金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奖贷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度已获专项奖学金的研究生不能同时获得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第四章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是由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我校捐资设立的,包括纪念奖学金、校友奖学金、企业奖学金、个人奖学金、定向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基金等。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名称、奖励范围、等级、比例、金额等根据捐资单位(或个人)与学校(或院系)签订的协议或学校各专项奖学金条例和评定办法确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评定。

第十七条 各学院确定候选人名单,送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初审。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生教育系列专项奖评审委员会审批。评奖结果由学校抄送捐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教育系列专项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管理和审批,根据各专项奖学金协议的要求,授权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分配确定各学院获奖研究生名额。

第十九条 各专项奖学金的评定在每年10月份进行,11月份颁奖。颁奖采取由捐资方来校颁奖或学校代理颁奖的方式。

第二十条 各学院设立的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及其评审和颁发工作,接受学校研究生教育系列专项奖评审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学院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条例和每次评审结果须报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各学院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和颁奖方式由学院与捐资方协商确定,由学校发文表彰。

第二十一条 同一学年度同时有资格获得两项及以上专项奖学金的研究生,可申报其中任一项奖学金,但已获一项专项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得申报其他专项奖学金,不能重复获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奖贷学金管理委员会、学校研究生教育系列专项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