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继续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完善武汉大学继续教育管理体系,加强继续教育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深化继续教育改革,确保教育质量,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成立武汉大学继续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一、继续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对全校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继续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审议和咨询的机构。
二、继续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成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继续教育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和1-2名资深教授担任,成员主要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经验丰富、熟悉继续教育工作、有一定影响的专家、教授组成。
三、继续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继续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
四、具有较大继续教育办学规模的办学学院应成立相应的继续教育教学指导小组。教学指导小组组长应由该院分管继续教育的院领导(书记或分管院长)担任,成员应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成教部主任和有关专家教授5-7人组成。
五、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研究我校继续教育发展战略和管理模式。
2.根据国家继续教育、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和教学质量评估等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咨询意见。
3.对继续教育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编写及出版计划等进行审定。
4.评审继续教育的优秀教学成果和教学管理成果。
5.开展对继续教育的理论、法规和教学改革等有关课题的研究与探讨。
六、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关心、支持武汉大学继续教育的教学与管理工作,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委员会每年应召开1-2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减会议次数。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八、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