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校园管网规划与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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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校园管网规划与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各类管网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使校园管网建设规范、科学、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内所有水、电、气、暖、通讯、广播、电视、网络、安防监控等管网的规划与建设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武汉大学校园管网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校园管网的规划与建设领导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1、负责审定校园管网的建设与发展规划;

2、负责审定校园管网工程的建设方案,签署工程建设许可意见;

3、负责校园管网建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网办),挂靠基建管理部。其工作职责为:

1、根据校园总体建设规划,编制校园各类管网的建设规划;

2、负责审查管网工程设计图和施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并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向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审查意见书和工程许可意见;

3、检查管网现场施工情况,督促有关施工单位落实已批准的施工方案;

4、参加管网施工竣工验收,负责管网竣工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5、建立校园管网微机动态管理系统,并负责使用管理和数据更新,为校园规划建设、管网的建设维护等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做到定期维护、资源共享。

三、管网的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 各类管网的日常管理部门仍为原主管部门,管网的建设、维护和使用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各类管网的规划与建设应依据校园总体建设规划中校园管网总体规划进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管网的规划建设,应充分注重对已有管网系统的维护、改造和开发利用。各类管网的规划与建设应立足于实现沟槽化或入地暗埋,空中管线的架设应严格控制。

第七条 各类管网的规划建设实行审批制度。各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网建设项目(或必须涉及管网建设的项目)招标前,必须将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进行招标。

第八条 管网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

1、建设主管部门将施工设计图(必须含管网铺设线路图)和施工方案报管网办审查。管网办在接到申报资料后,应在一周内依据校园总体建设规划和现有管网的情况完成方案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对需要进行修改的方案向申报部门反馈修改意见。

2、对需进行占道施工的项目,管网办在审查方案时需经保卫部会签。

3、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方案经管网办及有关部门会签审查通过后,由管网办报领导小组审批。

4、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管网办根据领导小组意见签署正式审查意见,在地形图上画定施工红线,并将批准的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方案反馈给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实施。

第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不按本办法进行管网建设项目报批即擅自招标并施工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及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管网办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负有监督责任,如发现不按图施工情况,可报领导小组责令其主管部门整改;严重违反图纸施工的,领导小组可下令主管部门停工。施工单位违反图纸施工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学校还将追究其违约、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网抢修的,必须边施工边申报,需占道施工的,还应向保卫部报告。

第十二条 涉及到土方开挖的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前主管部门必须到管网办查清施工区域地下管网的布设情况,管网办对此进行备案。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切实加强对管网的保护,防止对已有管网造成损坏。未查清管网情况即破土造成管网损坏的,由主管部门或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完成管网施工后,应通知管网办参加竣工验收,并向管网办提交贰套竣工图纸,以利全校管网的使用管理和数据更新。未经管网办验收合格的,学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如因竣工资料提交不及时或拖延不报,造成管网情况不清而导致管网受损害的,责任由主管单位承担。

四、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校园管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