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高等函授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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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高等函授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为加强函授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函授教育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 经审查批准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单位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注册后,经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取消学籍。

第三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颁发学生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生登记表、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等),并将注册名单统一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 已录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需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一年。

第五条 取得本校学籍的函授生,不得再报考其他各类高等院校,凡具有双重学籍者,经查出一律取消学籍。

第六条 函授生每学年开学时,按规定时间携带学生证到办学学院或函授站办理交费、注册手续。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函授高中起点本科理工类专业学制为六年,文史经管类专业学制为五年;专科升本科专业学制均为三年;专科理工类专业学制为四年,专科文史类专业学制为三年。

第八条 学校允许函授生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高修业年限为规定的学制年限延长两年。各层次延长学习年限包括休学、保留学籍时间。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九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函授各专业所开设课程除个别课程(例如实践性强的课程等)可采用考查办法外,均实行考试。

考试一般为闭卷笔试,个别课程(如考查课)经函授部同意可采用开卷考试并在全程教学计划中列出。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不带小数);考查课程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采用四级分制记分,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不带加减号)。采用四级分制有困难的也可按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

第十条 函授课程的考试于每学期集中教学期间在函授站或学校进行。

函授课程中的实验内容是课程的组成部分,凡缺实验成绩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补做,取得及格成绩后,方能评定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

函授生通过从事的实际工作,已掌握某些课程的有关实习内容,经单位证明,可以免做相应的实习项目。必要时教师可以对实际操作技能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函授生必须持学生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卡,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后按百分制记载。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含自学测验作业成绩与面授测验作业等)占15%,考勤占5%。

重修考核成绩及免修考核成绩均按卷面成绩100%记载,抽考成绩按卷面成绩100%记载。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函授生若对成绩有异议,经办学学院同意后,由学院成绩管理人员负责查阅,并将查阅情况及处理意见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考试命题由学校函授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拟定3套试卷,以及保证同一课程不同时间的考题水平相当。

第十五条 课程的学期成绩,由学校主讲教师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评定,对未参加考试的函授生,评卷教师应在成绩登记表上注明“缺考”字样。

第十六条 考试(考查)成绩由主讲教师负责登记签章,并于考试(考查)结束后一周内(重修重考为三日)内交办学学院成教办公室。办学学院于考试(考查)结束后两周内,将所有课程的成绩交继续教育学院函授部。

第十七条 函授生应自觉完成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及各课程自学进度表中规定应做的全部平时作业和测验作业或课程设计(作业),并按时寄交规定交批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或考查:

(1)考试前尚缺交测验作业或平时作业未交足三分之二以上者;

(2)未交批课程设计(作业)者。

(3)未完成本门课程规定的实验实习内容。

(4)请假缺课超过面授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八条 函授生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学校和函授站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包括集中面授、实验实习、作业、测验、考试等。因故不能参加者,需持单位证明在集中教学前向所属函授站或办学学院请假。经请假批准的,期末考试按“缓考”记载。缓考课程成绩与正常考试同样记载。但在学习期间,只允许请假两次。

第十九条 函授生到站参加集中教学,必须参加该学期开设全部课程的期末考试,未经请假批准而擅自缺考某门课程的,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按零分记。

第二十条 集中面授考勤由函授站或学院负责,班主任具体实施。面授结束时,考勤表交任课教师评定成绩。函授生因故请假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者,须写出请假条报函授站站长或办学学院批准。

第二十一条 考试作弊、协同作弊者,试卷作废,该课程成绩一律以零分记。凡违纪者按照《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舞弊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如确有悔改表现,经函授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第二十二条 如考试时未发现该考生作弊,事后因函授生揭发或任课教师阅卷时确认其有作弊行为,由函授部会同有关函授站或办学学院核实,确属作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免修、重修、选修

第二十三条 函授生如在我校或其他全日制高等院校学习过专科及以上层次函授教学计划中的某些课程,由本人书面向函授部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供成绩单和详细说明(学习时间、所随班级、学时数、使用教材、任课教师、考试成绩等)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函授部会同有关教研室进行审核,所学内容及教学要求同函授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一致,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者,经批准可准予免修,该门课程的成绩作为函授学习相应课程的成绩记载。已学课程为考查或考试成绩未达70分以上者不能免修。

已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英语课程。

免修课程不超过总课程的20%。

要求免修的函授生,须填写免修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及材料交函授站报函授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函授生经考试未通过的课程,实行重修。

重修形式分为两种,一是随低年级参加面授与考核;二是自学与考核,函授生可根据个人情况自由选择任意一种,无论选择那种方式,都必须依照教学安排表实施。

重修考核时间一般定于下一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在所属函授站或办学学院进行。

函授生重修须到函授站或办学学院申请,填写重修申请表,经函授部批准后参加面授或考试。凡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函授生一律不得参加重修考核。

重修考核一旦办理,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视为无效考核。

重修考核每学期安排一次,直至本班级毕业;特殊情况,重修次数可延长至本班级最高学习年限止。

重修考核门数以每学期一至三门为限,毕业前重修考核不超过四门。

函授生历年学习中仍有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不能正常毕业,可随下一年级重修。课程及格的发毕业证书,课程不及格的发结业证书。

函授生因复学、转学、转专业等原因需要重修的课程,随相应年级学习及考试。

函授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年限内学完本专业开设的全部课程,但经毕业前重修重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不能毕业,按结业办理。不及格课程可以在结业三个月后至一年内向函授部申请重考一次,成绩及格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日期算起。

第二十五条 函授生学有余力,且考核成绩均在80分以上者,可在每学期开学前向函授部申请选修高一年级同层次同专业的课程。选修课程每学期一般限定两门,凡确定的选修课程需要参加面授与考核。

第六章 升级、跳级

第二十六条 函授教育实行学年制,无留降级。函授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对于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仍有部分课程未及格(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准予随班学习。不及格课程可申请重修重考,直至最高学习年限结束为止。在允许最高修业年限结束时,仍有未通过课程的学生,则按结(肄)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函授生经过选修,达到上一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进度,可申请跳级。

第七章 转学、转专业、转站

第二十八条 函授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因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理由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学。

第二十九条 函授生一般不得转换专业,因工作调动或其它正当理由,需转换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方可转换专业。但高起本、高升专文史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理工类专业。专科升本科层次一般不得转换专业。

转学与转换专业手续一般在一年级进行,二年级及以上不予办理。不论转学、转专业、均执行转入年级的教学计划,所缺课程必须补修。

第三十条 函授生因工作调动或其它正当理由,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就近的函授站学习。转站手续在每年九月份办理。

第三十一条 取得高中起点本科学籍的学生,可申请转为专科,手续在每年九月份办理。

第八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必须休养或治疗三个月以上者;

(2)因工作需要,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3)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休学的函授生必须经本人申请,医院(县级以上)或任职单位证明,函授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

第三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时限,限满前一个月,凭休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复学或续休学手续。休学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五条 复学的函授生一般编入低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复学后,因教学计划变动而未学过的课程必须在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前重修,对休学前已学过且考核合格的课程予以免修。

第三十七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2)考核(含重修考核)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五门以上者;

(3)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者;

(4)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面授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5)复学经复查身体不合格者;

(6)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八条 作退学处理的函授生,不得恢复学籍。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政治思想品德、班级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良的函授生可授予“优秀函授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或奖励。“优秀函授生”、“优秀班干部”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毕业生”毕业前评选。评选条件按《武汉大学高等函授教育评优办法》实施。

第四十条 函授生因犯错误或违反学校纪律,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按《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函授生受到勒令退学处分者,只发给学习证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给予函授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函授站提出报告,函授部提出处理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定报学校备案。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三条 函授生因免修或选修方式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毕业设计),且考核成绩和思想品德合格者,允许提前毕业。毕业证书按国家证书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函授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设计),经审查,考核成绩和思想品德均合格者准予毕业,符合办证规定的毕业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函授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在最高学习年限内其考核不及格(含毕业设计)课程累计四门及以下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作退学处理的函授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可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函授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如有丢失,经本人申请,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同意,可补发毕业证明书。

第十一章 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符合《武汉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高等函授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武汉大学高等函授教育成绩考核规定》、《武汉大学高等函授教育面授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成人教育 学籍 管理 规定 通知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3年12月8日印制

打字员:阮 芳 校对人:侯蕴萍 共印120份

武大继教字〔2003〕18号

武汉大学关于印发《武汉大学高等函授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函授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现将《武汉大学高等函授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武汉大学高等函授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为加强函授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函授教育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 经审查批准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单位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注册后,经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取消学籍。

第三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颁发学生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生登记表、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等),并将注册名单统一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 已录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需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一年。

第五条 取得本校学籍的函授生,不得再报考其他各类高等院校,凡具有双重学籍者,经查出一律取消学籍。

第六条 函授生每学年开学时,按规定时间携带学生证到办学学院或函授站办理交费、注册手续。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函授高中起点本科理工类专业学制为六年,文史经管类专业学制为五年;专科升本科专业学制均为三年;专科理工类专业学制为四年,专科文史类专业学制为三年。

第八条 学校允许函授生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高修业年限为规定的学制年限延长两年。各层次延长学习年限包括休学、保留学籍时间。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九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函授各专业所开设课程除个别课程(例如实践性强的课程等)可采用考查办法外,均实行考试。

考试一般为闭卷笔试,个别课程(如考查课)经函授部同意可采用开卷考试并在全程教学计划中列出。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不带小数);考查课程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采用四级分制记分,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不带加减号)。采用四级分制有困难的也可按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

第十条 函授课程的考试于每学期集中教学期间在函授站或学校进行。

函授课程中的实验内容是课程的组成部分,凡缺实验成绩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补做,取得及格成绩后,方能评定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

函授生通过从事的实际工作,已掌握某些课程的有关实习内容,经单位证明,可以免做相应的实习项目。必要时教师可以对实际操作技能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函授生必须持学生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卡,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后按百分制记载。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含自学测验作业成绩与面授测验作业等)占15%,考勤占5%。

重修考核成绩及免修考核成绩均按卷面成绩100%记载,抽考成绩按卷面成绩100%记载。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函授生若对成绩有异议,经办学学院同意后,由学院成绩管理人员负责查阅,并将查阅情况及处理意见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考试命题由学校函授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拟定3套试卷,以及保证同一课程不同时间的考题水平相当。

第十五条 课程的学期成绩,由学校主讲教师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评定,对未参加考试的函授生,评卷教师应在成绩登记表上注明“缺考”字样。

第十六条 考试(考查)成绩由主讲教师负责登记签章,并于考试(考查)结束后一周内(重修重考为三日)内交办学学院成教办公室。办学学院于考试(考查)结束后两周内,将所有课程的成绩交继续教育学院函授部。

第十七条 函授生应自觉完成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及各课程自学进度表中规定应做的全部平时作业和测验作业或课程设计(作业),并按时寄交规定交批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或考查:

(1)考试前尚缺交测验作业或平时作业未交足三分之二以上者;

(2)未交批课程设计(作业)者。

(3)未完成本门课程规定的实验实习内容。

(4)请假缺课超过面授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八条 函授生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学校和函授站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包括集中面授、实验实习、作业、测验、考试等。因故不能参加者,需持单位证明在集中教学前向所属函授站或办学学院请假。经请假批准的,期末考试按“缓考”记载。缓考课程成绩与正常考试同样记载。但在学习期间,只允许请假两次。

第十九条 函授生到站参加集中教学,必须参加该学期开设全部课程的期末考试,未经请假批准而擅自缺考某门课程的,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按零分记。

第二十条 集中面授考勤由函授站或学院负责,班主任具体实施。面授结束时,考勤表交任课教师评定成绩。函授生因故请假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者,须写出请假条报函授站站长或办学学院批准。

第二十一条 考试作弊、协同作弊者,试卷作废,该课程成绩一律以零分记。凡违纪者按照《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舞弊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如确有悔改表现,经函授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第二十二条 如考试时未发现该考生作弊,事后因函授生揭发或任课教师阅卷时确认其有作弊行为,由函授部会同有关函授站或办学学院核实,确属作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免修、重修、选修

第二十三条 函授生如在我校或其他全日制高等院校学习过专科及以上层次函授教学计划中的某些课程,由本人书面向函授部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供成绩单和详细说明(学习时间、所随班级、学时数、使用教材、任课教师、考试成绩等)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函授部会同有关教研室进行审核,所学内容及教学要求同函授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一致,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者,经批准可准予免修,该门课程的成绩作为函授学习相应课程的成绩记载。已学课程为考查或考试成绩未达70分以上者不能免修。

已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英语课程。

免修课程不超过总课程的20%。

要求免修的函授生,须填写免修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及材料交函授站报函授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函授生经考试未通过的课程,实行重修。

重修形式分为两种,一是随低年级参加面授与考核;二是自学与考核,函授生可根据个人情况自由选择任意一种,无论选择那种方式,都必须依照教学安排表实施。

重修考核时间一般定于下一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在所属函授站或办学学院进行。

函授生重修须到函授站或办学学院申请,填写重修申请表,经函授部批准后参加面授或考试。凡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函授生一律不得参加重修考核。

重修考核一旦办理,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视为无效考核。

重修考核每学期安排一次,直至本班级毕业;特殊情况,重修次数可延长至本班级最高学习年限止。

重修考核门数以每学期一至三门为限,毕业前重修考核不超过四门。

函授生历年学习中仍有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不能正常毕业,可随下一年级重修。课程及格的发毕业证书,课程不及格的发结业证书。

函授生因复学、转学、转专业等原因需要重修的课程,随相应年级学习及考试。

函授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年限内学完本专业开设的全部课程,但经毕业前重修重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不能毕业,按结业办理。不及格课程可以在结业三个月后至一年内向函授部申请重考一次,成绩及格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日期算起。

第二十五条 函授生学有余力,且考核成绩均在80分以上者,可在每学期开学前向函授部申请选修高一年级同层次同专业的课程。选修课程每学期一般限定两门,凡确定的选修课程需要参加面授与考核。

第六章 升级、跳级

第二十六条 函授教育实行学年制,无留降级。函授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对于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仍有部分课程未及格(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准予随班学习。不及格课程可申请重修重考,直至最高学习年限结束为止。在允许最高修业年限结束时,仍有未通过课程的学生,则按结(肄)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函授生经过选修,达到上一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进度,可申请跳级。

第七章 转学、转专业、转站

第二十八条 函授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因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理由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学。

第二十九条 函授生一般不得转换专业,因工作调动或其它正当理由,需转换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方可转换专业。但高起本、高升专文史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理工类专业。专科升本科层次一般不得转换专业。

转学与转换专业手续一般在一年级进行,二年级及以上不予办理。不论转学、转专业、均执行转入年级的教学计划,所缺课程必须补修。

第三十条 函授生因工作调动或其它正当理由,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就近的函授站学习。转站手续在每年九月份办理。

第三十一条 取得高中起点本科学籍的学生,可申请转为专科,手续在每年九月份办理。

第八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必须休养或治疗三个月以上者;

(2)因工作需要,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3)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休学的函授生必须经本人申请,医院(县级以上)或任职单位证明,函授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

第三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时限,限满前一个月,凭休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复学或续休学手续。休学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五条 复学的函授生一般编入低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复学后,因教学计划变动而未学过的课程必须在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前重修,对休学前已学过且考核合格的课程予以免修。

第三十七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2)考核(含重修考核)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五门以上者;

(3)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者;

(4)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面授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5)复学经复查身体不合格者;

(6)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八条 作退学处理的函授生,不得恢复学籍。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政治思想品德、班级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良的函授生可授予“优秀函授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或奖励。“优秀函授生”、“优秀班干部”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毕业生”毕业前评选。评选条件按《武汉大学高等函授教育评优办法》实施。

第四十条 函授生因犯错误或违反学校纪律,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按《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函授生受到勒令退学处分者,只发给学习证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给予函授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函授站提出报告,函授部提出处理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定报学校备案。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三条 函授生因免修或选修方式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毕业设计),且考核成绩和思想品德合格者,允许提前毕业。毕业证书按国家证书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函授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设计),经审查,考核成绩和思想品德均合格者准予毕业,符合办证规定的毕业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函授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在最高学习年限内其考核不及格(含毕业设计)课程累计四门及以下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作退学处理的函授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可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函授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如有丢失,经本人申请,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同意,可补发毕业证明书。

第十一章 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符合《武汉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高等函授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武汉大学高等函授教育成绩考核规定》、《武汉大学高等函授教育面授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成人教育 学籍 管理 规定 通知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3年12月8日印制

打字员:阮 芳 校对人:侯蕴萍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