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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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助学与育人并重的原则,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湖北省教育厅、省自考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等学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武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依照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管理模式,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学习的特点和我校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武汉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报读武汉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的学生,以应届高中毕业生为主,兼招专业相近且学习成绩优良的中专、技校、职校毕业生。学生报名时,须持毕业证书、高考准考证、高考成绩单和身份证原件,到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发给由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签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入学通知书》。凡隐瞒实情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须持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签发的入学通知书,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者,必须提前向继续教育学院自修办公室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体检中若发现身体不符合入学条件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分别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和考籍档案(包括学生登记表、学生成绩表、合格试卷、奖惩材料),继续教育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 (以下简称省自考办) 办理注册手续,学生一经注册即取得学籍资格。

第五条 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的开学时间持学生证到其所在的办学学院成教办公室报到注册并加盖“注册专用章”,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全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各学院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学生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各学院成教办公室必须于开学一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自修办报告学生到校情况和请假、迟到、旷课学生名单;三周内上报《武汉大学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在校学生统计报表》。

第二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照专业全程教学培养方案,参加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参加由省自考办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分理论课程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两种方式。所有课程考试安排,原则上每年4次,分别为1月、4月、7月、10月。考试类别分为:国家考试课程、湖北省考试课程和学分沟通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者,试卷归入学生本人考籍档案。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重考。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事先持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请假,经院系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凡因病、事请假获准者,参加下一轮相同课程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分数记载;也可参加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相同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按照《武汉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免考管理规定》办理转考手续。学生申请某门课程免修与免考,须按《武汉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免考管理规定》办理免修手续。转免考成绩据实记载,相关材料载入本人的考籍档案。

第九条 所有课程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生应按省自考办的考试安排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擅自缺考,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在学生成绩表中注明“旷考”字样。凡考试舞弊、不遵守考场纪律者,将视情节轻重,按《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处罚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重考课程须交纳考试费。交费标准按照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应按招生时填报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办理休、复、转学事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在校内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2、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的专业学习者;

3、因报到注册人数不足开班,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十三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办学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办学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由继续教育学院征得拟转入专业所在办学学院同意后通知有关部门办理,并由自修办负责到省自考办办理重新注册和备案手续;

2、办理转专业手续限于在第一、二学期第一周或最后一周办理。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由专科转入本科的;

2、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3、应作退学处理的;

4、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坚持长时期学习的;

2、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3、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4、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十七条 学生一学年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6门或各学期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2门及12门以上者。

第十八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者;一学年旷课累计70学时及以上者。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必须由其所在办学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二十条 学生经批准办理退学手续,须按学校规定交回学生证、校徽、借书证和其他公物,继续教育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

第二十一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五章、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校纪校规,按《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日常行为管理暂行规定》的准则来规范其行为。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在考试期间,因病、事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经过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间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退学。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达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本学期的课程考试;某门课程旷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二十三条 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我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其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原则上不参加本学期的课程考试;某门课程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要医院证明,请事假要附有关证明。请假一周由办学学院成教部或教学站批准,报办学学院备案;二周以内的由办学学院领导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自修办备案;请假二周以上或每学期累计请假达一个月以上的,经办学学院领导审查,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所在办学学院及教学站批准人销假。请假期满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勤由办学学院负责,成教干部(班主任)或学生班长具体执行。各办学学院应将缺勤学生姓名记入《武汉大学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考勤表》,每学期期末向继续教育学院自修办报告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对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二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分别按照《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干部及三好学生评选办法》和《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九条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处理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一条 本科专业考试计划包括专科段和独立本科段。参加学习的学生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包括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合格,政治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者,颁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武汉大学副署,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三十二条 本科未能按期毕业,但修完专科段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且全部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专科毕业证书。其余考试合格课程发给课程合格证,学生离校后,可以继续参加湖北省自学考试面向社会的考试,待全部课程合格后可办理本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最后一门合格课程的考试时间为准,办证日期为当年六月或十二月。学生学习期满,未能获专科毕业证书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的学习档案一式叁份,一份省考试院存档,一份交用人单位人事部门,一份由学校存档备案。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武汉大学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毕业的学生不包分配,可以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第八章 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符合《武汉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武汉大学学士学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业余助学班学生。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点班学生考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