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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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修订)

为了有效制止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行为,整顿考风,维护公平竞争,提高成人教育质量,根据原湖北省教委颁发的《湖北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参加考试的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时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且不听劝告者;

2、考试时将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等藏匿在试卷下、课桌内有夹带行为者;

3、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离考场者;

4、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场上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者;

5、在试场内吸烟、左顾右盼被监考教师制止无效者。

二、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时偷看或抄袭书本、笔记、纸条或他人答案者;

2、考试时为他人提供资料者;

3、考试时互相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答题者;

4、同一考试期间,连续两科违反考试纪律者;

5、使用不正当手段篡改试卷或分数者;

6、经确认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后,仍请人帮忙说情者。

三、凡有以上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代人考试者;

2、曾因违反考试纪律受过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者;

3、盗窃试卷或严重弄虚作假者;

4、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扰乱考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有关违反考试纪律的情况,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名),连同相关物证材料、学生检讨等随同试卷送相关办学学院,办学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后,在考试结束三天内报送继续教育学院有关业务部门,继续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有关考试违纪处分的决定由各学院向学生送达。

五、如果学生对处分决定存有异议,可在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有关部门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予复查,并在30天内作出复查结论答复学生。

六、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成人教育 考试 处分 规定 通知

抄 送:学生各年级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3年12月9日印制

打字员:曾 荣 校对人:周正之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