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办理校图书馆借书证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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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年03月18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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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办理校图书馆借书证的管理办法
为了便于附属医院的专业人员共享学校的文献资源,促进附属医院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本着方便利用和避免学校财产流失的原则,特对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办理校图书馆借书证的管理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医院正式在编人员,均可办理校图书馆借书证。
二、附属医院图书馆为协助校图书馆处理办证、催还图书、违章处罚等有关事宜的对口单位。
三、需要办理借书证的人员向所在医院的图书馆提出申请,医院图书馆进行资格审查后开具办证申请单,由本人或医院图书馆工作人员持申请单、申请人工作证和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校图书馆医学分馆流通部办理借书证。
四、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办理借书证的费用和使用校图书馆图书资料的权限同校本部工作人员。持证人员应遵守校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因调离等原因办理离院手续时,须先还清所借图书,到校图书馆医学分馆办理退证手续后,持医学分馆开具的图书还清证明,到所在医院图书馆销帐。
医院人事部门在办理医院工作人员离院手续时,须先到医院图书馆核实该人员是否还清校图书馆的图书后方可放行。
六、持证人员所借图书长期不还或造成书刊损失,本人又不自觉交纳逾期费或赔(罚)款者,医院财务处应依照校图书馆提供的名单及金额从其工资中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