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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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利于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促进经济、科技、教育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成人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的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三门学位课程成绩分别达到80分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三门学位课程成绩分别达到70分以上;

4、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湖北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英语专业学生考第二外语);

(2)(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

(3)(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公共英语四级或五级考试。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合格。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的三门学位课程由办学学院在专业教学计划中明确,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位课程成绩以该课程期末一次性考试成绩或校学位管理部门专门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为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三门学位课程成绩以湖北省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为依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公开反对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2、在学习期间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3、学习成绩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要求的;

4、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位的。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个人申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于毕业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直接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

2、学院评定。办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名单和推荐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推荐材料包括:学士学位申请者学习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学业成绩(含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平均成绩、毕业论文题目及成绩等)、毕业证书、学位外语合格证明、学位申请表及申报学位汇总名册等;

3、继续教育学院审查;

4、省学位办审核;

5、授学位。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缴纳考务、评审费用。

第七条 往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没有授予学士学位者,不再补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解释,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