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网络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网络教育的方针政策,结合我校网络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络教育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弘扬 “求是、拓新、自强、弘毅”的校训精神。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经我校录取的网络教育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到网络教育学院指定的校外学习中心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网络教育学院或其所在的校外学习中心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其所在的校外学习中心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领取教材和学习资料,作好学习前的准备。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分制,高中起点本科学习总学分160分,专科起点本科学习总学分90学分,高中起点专科学习总学分90学分。高中起点本科修业年限为4-7年,专科起点本科或高中起点专科修业年限为2-5年。
第四章 课程与学习
第七条 我校网络教育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生必须修读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完成所有教学环节。在规定学习期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准予毕业。
第八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指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
选修课:是指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第九条 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均采用集中教学和网上自主学习、答疑、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一学分课程为8学时集中学习和16学时网上学习、研讨。学分制教学模式分为小集中教学模式和大集中教学模式。小集中教学模式:每周集中教学时间为2-3天,其它时间为网上学习、答疑、辅导、研讨。大集中教学模式,一年集中学习两次,每半年集中一次,每次集中学习时间为25-30天,其它时间为网上学习、答疑、辅导、研讨。
第十一条 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须参加教育部统一组织的网络教育基础水平考试(文史类考试科目: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大学语文;理工类考试科目: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高等数学),考试及格后报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学生获得的课程学分和考核成绩均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一般进行考试;以实践教学为主的课程一般进行考查。课程考核成绩依据期末(或课程结束时)考核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而成。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控制在30%以内。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一般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必要时,考查课程的成绩可按照下列对应关系折算百分制成绩: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
第十五条 凡有作业、实践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和实践报告方能参加课程考试。缺交作业、实践报告累计达该课程学期作业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该课程。登载成绩时,注明“缺作业”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 网络教育学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校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统一安排的集中学生教学活动,包括集中课程学习、辅导、测验、考试、实践、作业等。无故缺席集中学习累积超过该课程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七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办理请假手续。个别学生确实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按规定申请缓考,经校外学习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缓考手续。登载成绩时,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缓考课程的考试随低年级学生同堂、同卷进行。
第十八条 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舞弊行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舞弊的学生按《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试行)》予以处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经负责老师签名后交网络教育学院归档,学生在网上查询成绩。已评阅的试卷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保存,保存期为二年,以便复查。学生如对成绩有疑议,应及时向所在校外中心或网络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可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根据其质量、答辩情况综合评定成绩。指导老师与答辩委员会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后生效。
第六章 重 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重修课程,由本人向网络教育学院或校外学习中心提出申请,网络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后并通知有关专业学院(系)及老师。重修时集中学习或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相同课程,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较多,可专门开设集中学习课程。考试及格者,给予学分。登记成绩时,按实际得分载入档案。若设置的专业未连续招生,则学生可通过网络课件自学方式进行重修,并参加网络教育学院统一组织的考试。重修者须按规定缴纳重修费。
第二十二条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选。但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七章 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有特别浓厚的兴趣或因生理等原因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且所学课程均及格者,经本人申请,转入和转出专业院(系)同意,由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者一般应在第二学期第一周向网络教育学院提交转专业书面申请和有关专业院(系)同意转入、转出的批件,于第二周办理转专业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转专业时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必修课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其他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六条 因转专业而缺修课程,均按重修课程处理。
第八章 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者,经本人申请,网络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停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停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在开学前向所在校外学习中心申请复学,报网络教育学院备案。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低年级学习,并按规定交纳学费。
第九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2.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3.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 给予学生退学处理需经学生所在校外学习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专业学院或网络教育学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应事先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2.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所学已及格课程的情况,按规定发给肄业证书(至少修满40学分,经考试合格者)。未经网络教育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应在20天内办完退学手续。
5.学生退学时,已交未学课程的学费按其学分收费标准退还。
第十章 学习纪律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三条 学生集中学习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集中学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网上自主学习时,应严格自律,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和查看封建迷信、谣秽、色情、赌博、暴力等损害身心健康的信息。应充分把握好网络学习手段,达到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网上自主学习时数要求。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允许学习期限内,经网络教育学院审查,获得其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并同时通过教育部组织的网络教育基础水平考试(文史类考试科目: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大学语文;理工类考试科目: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高等数学),达到本科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武汉大学(网络教育代码“7”,并加注“网络教育”)的本科毕业证书。修完专科段学分,达到专科毕业要求的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教学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或未通过教育部组织的网络教育基础水平考试(文史类考试科目: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大学语文;理工类考试科目: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凡管理规定处理过的事项,一律不再更改。原公布的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