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试行)
为有效制止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学风建设,鼓励公平竞争,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网络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时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等放在指定的地方且不听劝告者;
(二)考试时左顾右盼与临座考生讲话被监考教师制止无效者;
(三)考试中有夹带行为者;
(四)考试前将考试课程的内容抄写在课桌面或墙面等地方者;
(五)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离考场者;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场上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者;
(七)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扰乱考场秩序者。
第二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一)抄袭他人答卷或接受他人提供的答案者;
(二)互相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者;
(三)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违反本规定第一条中所列行为之一者;
(五)使用不正当手段篡改试卷或分数者;
(六)经确认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后,仍请人帮忙说情者;
(七)考试前后纠缠教师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为其提供有关考试信息或提高分数者。
第三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盗窃试卷者;
(二)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包括请或替校外人员代考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已违反考试纪律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有本办法中的第一条或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者;
(四)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
第四条 毕业论文有抄袭、代考等作弊行为者,一经发现,取消学籍。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