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
第二章 组 建
第二条 研究机构组建的指导思想
有利于整合学术资源、凝练学术方向;有利于汇聚学术人才、推动学术交流;有利于开展社会协作,提供社会服务。在保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协调发展的同时,优先考虑组建社会发展急需的研究机构或以交叉学科、特色学科、新兴学科为依托的研究机构。
第三条 研究机构组建的必要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且不与已有的研究机构重复;
(二)负责人有高级技术职称且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三)有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核心队伍;
(四)有科学合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有一定的研究积累与外部支撑条件;
(六)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七)与校外单位合作组建的研究机构负责人必须为我校教师;
(八)为引进海内外人才专设的研究机构,由社科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三方会商决定。
第三章 报 批
第四条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报批原则。
第五条 研究机构组建的报批程序
(一)组建新的研究机构,需填写《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申报表》,由挂靠单位学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送社科部。交叉类研究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所在的挂靠单位报送,与校外单位合作组建的研究机构需提供有关背景材料。
(二)社科部对报送的《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予以资格审查并简单论证,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由学校发文宣布成立。
第四章 管 理
第六条 学校对研究机构实行分类管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北省和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学校组建的跨学科的大型研究机构,以学校为主进行管理,相关单位予以必要支持;其他研究机构由挂靠单位具体管理,学校不做统一的模式化规定。学校鼓励有关单位根据学术发展的需要将部分研究机构实体化。
第七条 学校规范研究机构命名。新成立的各类研究机构原则上跨学科研究机构为“中心”,单学科的研究机构为“所”。
第八条 研究机构实行所长(主任或院长)负责制。研究机构负责人由学校发文任命。同一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两个研究机构的第一负责人。
第九条 研究机构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研究机构在方向、名称、建制、人员等方面进行调整或聘用校外人员为兼职研究人员,需征得挂靠单位同意后报社科部备案或批准。
第十条 研究机构原则上不准刻制印章,因开展活动确需刻制印章的,必须提交申请报告至社科部,社科部批准后方可办理。研究机构的印章由社科部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机构应积极探索与社会各界的多种合作形式,在开展对外合作时所签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社科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机构的办公设施和图书资料等应尽可能向校内外人员开放,防止因国有资产闲置而造成的浪费。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以研究机构名义独立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第五章 评 估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综合评估对研究机构实行目标管理。社科部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研究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北省和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办法另有规定。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学校向建设成效显著的研究机构实行政策倾斜,为其负责人发放业绩奖励,并从已有的研究机构中遴选校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进行重点扶持。学校对有一定历史渊源、在海内外有影响力的研究机构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六条 学校对评估未达标、任务未完成、作用不明显的研究机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乃至撤销的惩罚措施。凡没有正当理由被撤销的研究机构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机构。
第十七条 研究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予以撤销:
(一)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已完成,研究机构或其挂靠单位提出撤销申请,经学校研究后予以撤销;
(二)成立两年后没有正常开展学术活动或拒绝接受评估的,经学校研究后予以撤销;
(三)违反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相关政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学校有形资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在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的同时,经学校研究后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