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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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我校因公出国(境)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根据教育部教外综司[2005]228号文、教港澳台[2005] 37号文,外交部外外管函[2005]40号文关于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因公出国(境)的审批与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报批审核程序

1.学校现职正校级领导因公出访的,校长出访由书记签字,书记出访由校长签字,然后由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拟文上报教育部审批。

2.学校现职副校级领导因公出访,由书记或校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凡学校有审批权的任务,由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凡学校无审批权的任务,由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3.学校二级单位的现任正、副职干部因公出访,须填写《武汉大学领导干部因公出访申报表》,由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上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凡学校有审批权的任务,由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凡学校无审批权的任务,由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学校二级单位的现任正、副职干部因公出访90天以上的(含90天),须书记和校长审批。

4.除上述三类人员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公派出国6个月以上者之外,我校其他在职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因公出国(境)的,均须填写《武汉大学因公出访人员申报表》,报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并盖分管外事副校长签字章。凡学校有审批权的任务,由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凡学校无审批权的任务,由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5.赴台人员的审批工作,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申报材料及公派任务的认定

6.因公出访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合格的邀请函、电(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信需打印在公函纸上,有邀请人签字),审批部门应根椐邀请信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批。

7.凡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8.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必须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且一篇论文一般只能由一人参加(导师带研究生参加会议者总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1)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2)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访申请;

(3)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

(4)无论时间长短均由申请人个人支付费用的;

(5)陪同因公出访人员出访的配偶,一般不能按因公派出,但可通过因私渠道申请,按学校有关因私出访的规定办理;

(6)非在职人员的出访(含退休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

(7)退休返聘人员由科研经费或其他学校经费支付在外费用,且出访超过14天的;

(8)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的。

三、出访经费的管理

10.学校外事事业经费一般只资助学校组团出访。使用该项经费出访的,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审批。

11.使用科研经费、行政经费等学校经费支付出国(境)访问考察、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费用的,一般出访时间不得超过14天(特殊情况除外)。

12.因公出访由外方提供资助的,若外方提供的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的相应标准,均不得再从科研经费中支付费用。

13.因公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 确有航线问题,可预支适量城市间交通费。因公出国人员一般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否则,增加的费用自付。

14.因公出访在90天(含90天)以上人员的工资待遇等问题按武大人字[2001]1号文的规定办理。

四、外事纪律

15.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因公出访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等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16.各院(系、所)、部(处)要根椐出访性质和任务,严格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出国(境)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签字的负责人要严格审核。

17.出访人员及承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因公出境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境期间,若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及时查处。对违规的出境人员,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境申请,若二级单位违规,则停办其单位的因公出访申请,为期一个月。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事项

18.因公出访人员必须身体健康,65岁以上人员需附校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70岁以上人员一般不公派出(国)境。

19.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外语水平合格,能够顺利地完成出访任务。组团出访团队内有翻译者或赴汉语通用地区的,可免除外语要求。出境参加国际会议者必须有较强的口语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

20.我校原则上不受理跨地区、跨系统的组团申请。

21.对出访人员较多,相对集中且已对教学、科研产生影响的单位,学校对出访人数予以适当的控制。

22.校级代表团和教学科研单位组团出访后,须在回校一个月内将出访总结报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3.根据武大外字(2003)33号文《武汉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通行证)管理规定》,出国(境)人员回国一个月内须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还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保存。

2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