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
为确保学校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湖北省教育厅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招生期间,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第一责任人制度。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招生、考试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是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
纪委书记是学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负责人,承担监管和协调的责任。
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二条 进一步落实“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留学生院、东湖分校、网络教育学院、人事部、教务部、学生工作部、体育部、纪检监察部等涉及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是分管学校招生、考试相关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学校招生、考试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细化责任制及责任失职的追究办法。上述校领导和有关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对本校和本单位参与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违反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受到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的,负有领导责任。有关单位要结合自己的分管工作制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失职追究办法,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并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条 对违反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在学校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第六条 对在学校招生、考试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本校招生规模的;
2.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
4.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6.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7.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8.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第七条 学校招生考试机构要完善和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调整计划使用备案制度、回避制度和招生督察等制度,强化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实行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因违反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需要受到党纪政纪责任追究而未实行责任追究的,对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科、研究生、留学生、继续教育、网络、东湖分校等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