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涉外合作办学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涉外合作办学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外合作办学活动,包括在学校实施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学校各单位与校外组织合作而承担的出国前培训活动。
第三条 学校涉外合作办学活动由国际交流部归口管理,各单位开展涉外合作办学活动,必须向国际交流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涉外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对象的简介和资信证明、教学计划等。涉外合作办学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外文文本必须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四条 在学校实施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国际交流部审核并履行校内报批手续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国际交流部审核,送教务部或研究生院会签并履行校内报批手续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各单位与校外组织合作而承担的出国前培训活动,由国际交流部审核,送继续教育学院会签并履行校内审批手续。此类出国前培训活动不得以学校的名义招生,学校各单位也不得与学生签订任何协议。
第五条 在媒体上公开发布的涉外合作办学广告,必须报经国际交流部审核批准并备案。未经国际交流部审核批准的涉外合作办学广告,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六条 涉外合作办学协议,必须经学校法制办公室审核。协议原则上由校长签字,或者经校长书面委托,由副校长、学院院长代表校长签字;如需加盖公章,则必须盖学校公章。
第七条 涉外合作办学活动的所有收费必须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统一使用学校的财务收据。
第八条 涉外合作办学活动的收费报批手续等事宜,由学校财务部负责办理。
第九条 未经批准的涉外合作办学项目一律不得招生。
第十条 涉港澳台合作办学参照本规定办理,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