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优秀港澳台学生奖学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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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优秀港澳台学生奖学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广大港澳台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养成良好的学风,培养和造就一批热爱祖国的优秀高级专门人才,特设立武汉大学优秀港澳台学生奖学金,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校注册学习的港澳台本科、硕士、博士学生都有资格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申报: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的;

(二)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退学试读的;

(三)评奖学年度有必修课不及格课程的;

(四)应届毕业的。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评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及日常操行表现等方面,不得轮流发放或平均发放。

第二章 奖学金管理与评审机构

第四条 在武汉大学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下设立优秀港澳台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设在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全校优秀港澳台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管委会是港澳台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条例,领导和监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奖学金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第六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武汉大学校纪校规,评奖学年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评奖学年度,甲等奖学金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乙等奖学金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在港澳台学生中具有较好的影响;

(四)甲等奖学金的综合考评为优秀,乙等奖学金的综合考评为优良。

对在学习竞赛活动、科技学术活动、体育活动和社会活动中获奖的港澳台学生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 评奖比例及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甲等奖学金和乙等奖学金。甲等奖学金分别按研究生和本科生在册人数5%的比例进行评审;乙等奖学金分别按研究生和本科生在册人数10%的比例进行评审。甲等奖学金人民币3000元;乙等奖学金人民币1500元。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港澳台学生本人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并参加评审小组的综合测评;

(二)评审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参加测评的港澳台学生进行核查,由导师、班主任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确定人员名单并张榜公示;

(三)公示期满后,确定正式名单,报管委会批准。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度评定,每年9-10月份评选,11月份颁奖。

第十条 学校对获奖港澳台学生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评审学年度或评奖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受到学校处分者,若已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应取消获奖资格并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进行复议并在5日内做出答复。如对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管委会提出申诉。管委会在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做出决定并通知港澳台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凡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华侨本科、硕士、博士学生可参照本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