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和户口管理的有关政策,为做好我校常住集体户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集体户口管理的范围和方法
1、迁入户口登记:
凡列入我校集体户口的学生、单身教职工或符合集体户口登记的其他人员,必须在进校报道之日起三天内持有关证件到保卫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1)新生到校办理入户手续时,应持《户口迁移证(市内含户口登记卡)》、《入户通知书》;
(2)毕业分配到校办理入户手续时,应持有《毕业生派遣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市内含户口登记卡)》及校人事部的有关证明;
(3)调入我校的青年教职工(无正规居民住户的),持《准予入户证》、《户口迁移证(市内含户口登记卡)》以及校人事部的有关证明。
2、出生登记:
凡是我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结婚后所生婴儿在一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证》、《出生证明医学管理卡》等有关证件到保卫部申请登记。超过期限的视为违反《户口登记条例》(婴儿在母亲暂住地出生的,也应在一个月内到常住地申报登记)。
3、迁出户口程序与办法:
(1)毕业生离校、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凭毕业生分配《报道证》和我校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有关证件及学工部、教务部的有关退学证明等到保卫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新生入学后未取得学籍而保留入学资格,按休学处理,应将户口退回原籍。
(3)教职工调出学校的,所调单位的辖区公安部门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和新单位的《接受函》,到保卫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变更住处户口迁移。凡集体户口的居民须变更市内住址迁移户口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予入户的相应证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出国人员的户口办理。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出国或出境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出国后六个月未办理户口注销手续者,由保卫部到派出所自行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立户、借用户口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1、已婚青年教职工,持有学校正规居民住房和辖区管段民警签署立户证明,可申请办理立户手续。
2、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在办理结婚登记等需要持户口作证明,可由本人申请后,再办理户口借用登记手续,并交纳押金100元。一周内须归还户口,超时未还者视为违反管理办法。
三、户口变更登记管理
1、变更姓名:年满十六岁以上的居民,一般不予变更, 有正当理由的,由本人申请,经公安部门批准同意的方可变更(在校学生应持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证明,在校职工须持有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方可变更)。
2、变更民族:由本人申请,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经公安部门同意的方可变更。
3、年龄变更(出生年月日变更):必须凭原户口所在地的变更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报当地公安户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户口遗失及补办
凡户口迁移证遗失者,需持户口挂失证明及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入户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申报补办手续,并交纳工本费及补办所需的相关费用。
五、户口登记管理事项与要求
1、凡来校办理集体户口登记手续,应按规定交纳手续 费,工本费等费用。
2、凡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涂改户口、超时申报登记入户、借用户口超时者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3、户口管理人员对集体户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格审查,严格登记制度,凡不符合户口管理政策的,不予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