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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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大科文字〔2010〕3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为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提供更好的依托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内各类非实体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

第二章 组 建

第三条 研究机构组建,要有利于充分发挥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特色与优势;有利于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激发研究活力;有利于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研究机构组建的条件:

(一)有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且不与已有的研究机构相重叠;

(二)学术负责人学术造诣深厚、组织协调能力强,学术团队结构合理、团结和谐;

(三)具有科学、清晰、合理的建设规划,发展潜力大;

(四)所依托学科具有较强学术实力;

(五)所属单位可以提供研究机构运行必需的保障条件并能够有效地实施管理;

(六)至少在研1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或其他部委项目,或在研横向研究项目经费人文类不少于15万元(人民币,下同),社科类不少于30万元;

(七)与校外合作者共同组建的研究机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校外合作方为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2.签订正式合作合同(协议);

3.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我校教师。

(八)组建冠名研究机构,冠名方需一次性投入不少于500万元启动和研究经费,或1个建设周期内年均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研究机构的申报。

(一)组建新的研究机构,需在认真规划的基础上,由所属单位教授委员会和党政组织结合本单位发展实际,依据本办法第二章进行论证,审核同意后,填写《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申报表》(一式三份),报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

(二)跨学科研究机构由主要依托学科或研究机构负责人所属单位报送,所涉单位会签意见。

(三)校内单位因科研合作需要,与校外合作者共同组建研究机构,应商请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就研究机构的组建进行酝酿论证,达成共识后,方可申报。合作组建研究机构的申报材料还应包括与合作方签订的《科学研究合作合同》(或《合作协议》)及合作方有关材料。

(四)根据研究方向及性质,各类跨学科研究机构一般应以“××研究中心”命名,其他研究机构以“××研究所”命名。

第六条 研究机构的审批。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随时申报、集中审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对各单位论证同意后报送的《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予以审核并聘请专家论证,提出拟设立的研究机构名单,报请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发文成立。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七条 研究机构一个建设周期为5年。建设期内,各研究机构应结合建设规划,围绕研究主题,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加强交流与合作,激发活力,形成特色,丰富科学研究成果,推进学科发展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建设期内,各研究机构要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年均争取到的科研经费人文类应不低于10万元,社科类应不低于20万元。

第八条 研究机构采取学校指导、所属单位主管的模式进行管理。

(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研究机构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指导研究机构的建设与运行;负责研究机构的设立审批、管理、考核、评估、验收、奖惩等工作。

(二)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所属研究机构的设立论证、业务指导、日常管理、调整建议;为本单位所属研究机构提供科研必要条件和保障;支持研究机构的学术活动;促进研究机构的良性运转等。

第九条 研究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同一人原则上不能担任两个以上(含两个)研究机构负责人。

研究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本研究机构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和落实本研究机构各项内部管理办法;组织研究团队成员合作开展学术研究活动;负责本研究机构的运行等。

第十条 研究机构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各研究机构应将每年科研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科研成果统计材料,于当年12月31日以前报送所属单位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作为考核研究机构业绩的主要依据。

(二)各研究机构若有方向、名称、建制、人事(尤其是机构负责人)、归属管理、合作方式等重大异动情况,需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审批并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机构应积极加强内部管理。

(一)制定合法、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研究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确需刻制印章的,需经所属单位同意,其印章由所属单位管理。研究机构争取到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指定的科研账户。

(二)原则上不在校外设置研究机构的下设机构,确因研究需要的,由研究机构所属单位与下设机构挂牌单位以签订项目研究合同形式组建。研究机构的下设机构在项目研究完毕后应予撤销。

(三)研究机构在开展科研合作时,应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研究协议或合同必须报所属单位、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署。

(四)研究机构的办公设施、图书资料、数据库等保障资源,应根据需要向本机构外相关科研人员开放,构建资源共享体系。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验收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综合评估对研究机构实行目标管理,采取中期评估与期满考核验收相结合的方式,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会同学校相关单位负责实施。

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机构奖惩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中期评估在研究机构建设期第三年进行,考核、验收在建设期满后进行。

考核和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来源及数量;学术交流的层次和规模;科研经费的总量和均数;科研成果的数量、质量、社会影响和获奖情况等。

研究机构科研绩效的统计以研究机构署名为准。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学校对研究方向明确、运行态势良好、学术贡献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研究机构实行政策倾斜,在遴选各类重点研究基地或研究平台工作中进行重点扶持,并对其进行业绩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对运行无活力、任务未完成、作用不明显、评估未达标的研究机构采取通报、警告、限期整改乃至撤销的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研究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予以撤销:

(一)成立后没有后续研究项目和必要经费支撑的;

(二)运行所必需保障条件不足的;

(三)研究方向不明,团队成员无法协作,不能正常运转的;

(四)经过一个周期建设效果不明显的;

(五)拒绝学校进行评估、考核的;

(六)从事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或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学校财务等管理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给学校资产带来重大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