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科研机构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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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科研机构管理,加强科研机构建设,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协调发展,推进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研机构是指具有高水平的科研平台、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和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经政府部门或学校批准成立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功能的学术性组织。

二、根据学科性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下分别简称科发院、社科院)对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校部(省)共建科研机构及校级科研机构进行归口管理。

三、申报成立科研机构,应立足于项目牵引、科研经费支撑。申请者应向科发院或社科院提交论证报告,科发院或社科院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由科发院或社科院发文成立并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新成立的科研机构及其管理人员不定行政级别。

四、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勇于开拓、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的学术带头人担任。其职责是全面负责科研机构的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开展科学研究,选聘与考核科研和管理人员,筹措研究经费,实施内部管理。

五、新建的校部(省)共建科研机构、校级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现有职数以外新聘的校部(省)共建科研机构、校级科研机构副职及管理人员,由科发院或社科院发文任免。主要负责人实行聘期制,每个聘期为四年;聘期结束后,由科发院或社科院组织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六、校部(省)共建科研机构及校级科研机构每年应作年度工作总结,报科发院或社科院。科发院或社科院每四年对校部(省)共建科研机构及校级科研机构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评估结果在校内公布。对评估优秀的在国际学术交流、科研项目申报、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进行整改、重组或撤销。

七、科研机构人员的聘用,参照学校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薪酬由科研机构自行承担。

八、科研机构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并决定是否续聘,事业编制人员的考核根据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依托单位)或科发院、社科院负责。事业编制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享有与校内其他事业编制人员同等的权利。

九、科发院、社科院 成立教授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科研机构的申报、设立及发展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校部(省)共建科研机构及校级相关科研机构专职科研人员的选聘及事业编制专职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十、根据科发院、社科院所管理科研机构的规模科学设置党的组织,主要负责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工作等,发挥政治核心与保证监督作用。

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

20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