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238]
一、总则
第一条 督办工作是确保学校政令畅通,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强化学校督办工作,建立科学、合理、高效、良性互动的督办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督办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和反映学校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其尽快落实。
二、组织保障
第三条 督办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校长对学校重大行政事项的督办负总责,副校长根据职责分工,对各自分管工作的督办负责。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督办工作负责。
第四条 建立督办工作网络。校长办公室是具体负责行政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督办室具体承办。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的办公室主任为督办联络人。
第五条 校办督办室的主要职责是对有关行政决议事项进行督查、催办、协调,上传下达有关信息,编印督办通知、督办通报等。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督办联络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传递反馈有关督办信息,督促落实督办事项。
三、督办立项
第七条 督办立项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校办督办室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检查并督促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涉及需要由行政组织实施的决议事项;负责检查并督促落实校领导书面批示要求督查办理的事项;负责检查并督促落实校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协调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领导授权。督办立项必须以学校文件和校领导书面批示为依据。校领导对督办事项要签署明确的处理意见。
(三)纳入督办范围的事项要具有可操作性。督办立项要做到任务量化,责任明确,要求具体。对任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或单位的督办事项,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四、督办程序
第八条 纳入到校办督办室督办范围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督办:
(一)登记立项。校办督办室根据学校文件或校领导批示,对于督办事项进行登记、立项。
(二)催办、督办、协调。校办督办室通过电话、发放督办通知书和走访调查等形式对督办事项进行催办、督办。每次催办、督办的主要情况,校办督办室要记录备案。对学校领导特别关注或办理难度较大的重要督办事项,督办室要跟踪督办,加强协调,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加快督办事项办理进度。
对于学校决议贯彻落实过程中承办单位难以单独解决的问题,校办要分层次做好协调工作。一般性的具体事项,涉及几个部门和单位交叉的重要事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校长办公室应先提出预案和建议,提请相关校领导出面协调。
对于督办过程中出现因客观原因需调整原有决定的情况,各承办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校办督办室,由校办提请相关校领导通过文件、会议等形式协调解决。
(三)反馈结果。校办督办室要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向相关校领导汇报。承办单位对所受理的督办事项要按时、按要求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汇总,书面报告校办督办室。对于领导交办批办的重要事项,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的专题报告,由校办督办室汇总并报相关校领导。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督办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告,督办报告要一事一文,内容翔实、具体,文字简练、准确,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对一些办结难度较大确实难以如期办结的督办事项,也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报告办理进展情况,说明未能如期办结的原因,并提出办结计划。
(四)审结。督办室对拟办结的督办事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督办工作质量。审核办结主要看事实是否清楚,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措施是否得当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办结报告经审核后应及时报送交办领导审阅,如领导无新的批示,可视为办结;如有新的批示,由督办室督促有关部门办理落实。
(五)归档。校办督办室在事项办结后,要对各项督办事项进行分类归档,包括督办通知单、督办反馈卡等各项表格及相关公文处理单、领导批示、承办单位关于督办事项的相关汇报材料等。
五、督办工作要求及考核制度
第九条 校办督办室采用《武汉大学督办通报》的形式,对督办反馈情况和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条 作为承办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于列入督办的事项均有从速办理的义务。对在督办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给予表彰;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办理甚至顶着不办的单位和个人,或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