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85]

武汉大学“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武汉大学“985工程”2010-2013年建设的管理,确保实现建设目标,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教重办[2004]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大学“985工程”2010-2013年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创建世界一流学科(群)、全面提升学科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学科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为主要建设任务,以科学规划、创新机制、动态管理为保证,通过四年建设显著提升武汉大学的核心竞争力,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过程中实现新的飞跃。

第三条武汉大学“985工程”2010-2013年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打造1-2个世界一流学科(群),建设2-4个国际知名学科(群);改革培养模式,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拔尖创新人才;加强学科队伍的国际化建设,引进和造就一批有较大国际影响的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新增院士2-3名、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2-4名,新增一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和教育部创新团队;建设一批跨学科的战略性创新平台(基地)和教学科研公共平台,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产出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进一步推进与世界一流大学和学术机构的实质性交流与合作,显著提升武汉大学的国际竞争力和学术影响力,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985工程”建设管理采取学校和项目建设单位两级管理,学校以目标管理为主,进一步加强过程管理,指导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建设。

第五条学校成立“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985工程”建设工作小组,并设立“985工程”办公室,作为“985工程”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业务分工,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并提供支持及保障。

第六条“985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原则上各类学科建设项目均实行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集体负责制,组长为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包括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学院教授委员会(或研究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等3名以上成员,坚持学术主导和行政协调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各类项目,由相应主管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牵头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责任人,成员3-5名(由该职能部门及相关代表组成);下设的各类子项目,由主管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规定,指导并督促项目建设。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武汉大学“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对“985工程”建设进行顶层设计与宏观调控,从战略角度对资源分配、工程建设与计划实施等方面进行总体规划与管理;

(二)全面领导武汉大学“985工程”建设,研究决定“985工程”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及有关政策;

(三)审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

第八条武汉大学“985工程”建设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审核各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方案,统筹、督促各项目落实建设方案,确保实现建设目标;

(二)审定年度执行计划、相关管理办法与工作报告;

(三)协调“985工程”建设项目与学校其他建设项目的衔接和配合;

(四)研究“985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问题,提出改革方案,并督促实施《武汉大学“985工程”改革方案》。

第九条武汉大学“985工程”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学校“985工程”规划、申报、立项、建设、年度报告、检查、审计、总结验收等工作,组织编制相关工作报告;

(二)会同财务部做好“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

(三)组织制定“985工程”建设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985工程”建设绩效评价办法;

(五)完成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学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其他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工作。

第十条负责学校统筹项目的职能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核各类项目年度执行计划中主管业务相关内容;

(二)负责下设项目的规划、论证、遴选、建设、检查及验收,审核下设项目的年度执行计划。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世界一流学科(群)创建计划、基础学科振兴行动计划、特色与交叉学科建设计划、政产学研用一体化促进计划、图书文献系统及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计划;

教务部:负责组织“三创”型人才培养拓展计划,负责本科生人才培养国际化推进计划;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计划,负责研究生人才培养国际化推进计划;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组织创新团队支持和培育计划、战略性跨学科创新平台创建计划、重大原创性成果培育计划,共同组织实施政产学研用一体化促进计划;

组织部、人事部:负责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珞珈英才培养计划,参与创新团队支持和培育计划;

国际交流部:负责组织科学研究国际合作计划、中华文化国际推介计划、留学生教育发展计划,参与人才培养国际化推进计划;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建设计划、教学实验室共享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财务部的职责:指导各类项目年度预算的编制,协助建设项目年度预算编制,负责其审核和上报;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及年度资金决算报送;负责审核并协调各类项目年度执行计划与学校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审计处的职责:负责各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与建设效益中期审计和验收审计,提出相应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武汉大学“985工程”改革方案(2010-2013年)》分工,负责落实相关改革举措,完成改革任务,达到改革目标。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四条制订总体规划。武汉大学“985工程”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和国家“985工程”相关精神,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985工程”建设进行整体规划,拟定建设目标、任务和举措,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后,编制《武汉大学“985工程”总体规划(2010-2020年)》、《“985工程”建设规划(2010-2013年)》和《武汉大学“985工程”改革方案》,一并上报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

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论证。除国家部委要求建设的项目外,其他“985工程”拟建项目应向主管职能部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该部门组织校内外专家和学校“985工程”工作小组论证,项目数量可实行竞争性差额遴选。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审核。各职能部门汇总整理遴选的项目,经学校“985工程”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经费控制数,并由学校“985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立项建设。学校与项目主管职能部门签订立项责任书,各主管部门组织下设项目开展建设。

第十八条项目年度预算申请。各主管职能部门向“985工程”办公室提交项目年度预算,汇总整理后由财务部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委。

第十九条项目年度建设经费下达。“985工程”办公室根据当年实拨经费,制订年度建设经费分配方案,报学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后下达。

第二十条项目年度计划制订与审核。各项目按照学校下达的年度建设资金控制数,组织制定年度执行计划,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确认后报主管职能部门和财务部初审,由“985工程”办公室报学校“985工程”工作小组审定后启动实施。各项目年度建设经费安排不合理的,相应额度在“985工程”建设工作小组审核时直接予以扣减。

第二十一条项目年度计划实施。各项目按学校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建设,确保建设质量和进度。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可根据学校实际和项目建设情况,对项目建设经费控制数及实拨经费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项目变更。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有必要,应先征得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同意。其中,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下的变更,由主管职能部门及财务部审核后送“985工程”办公室备案;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变更,报学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涉及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等重大变更,由“985工程”办公室报学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三条年度进展报告和评比总结。每年度末,各主管职能部门组织下设项目制订年度进展报告并进行项目评比总结,提交“985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985工程”办公室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中期检查,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学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学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绩效,对建设资金和建设任务进行适时、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和审计。2010-2013年建设期结束后,“985工程”办公室组织各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对“985工程”建设部分信息进行分层公开,发挥监督作用,促进建设规范、高效。

第五章 建设资金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985工程”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共建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学校的配套资金以院系和项目自筹为主。

第二十八条“985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985工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等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985工程”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等。

(一)人员经费。指在“985工程”建设中,用于引进、聘任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和优秀群体所发生的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等专项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学科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

(四)维修费。指用于与“985工程”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条“985工程”专项资金购置的设备属国有资产,其购置、验收、使用与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统一管理。其中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购置前可行性论证和购置后验收。

第三十一条凡用“985工程”专项资金进行队伍建设,其使用与管理必须遵照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规定,队伍建设的管理统一归口人事部负责。

第三十二条凡用“985工程”专项资金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其使用与管理必须遵照学校国际交流有关规定,其管理统一归口国际交流部负责。

第三十三条凡使用“985工程”专项资金购置的设备、组织的会议、产生的各项成果等,均应明确标注由“985工程”项目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武汉大学“985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