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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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武汉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的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家“211工程”建设精神和学校具体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在“九五”和“十五”“211工程”建设基础上,通过“211工程”三期,建设高水平的学科群落和高质量的学科生态,汇聚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打造世界一流的本科生教学和高水平研究生培养体系,产出一批具有重大原创性的科研成果,促进学校核心竞争力的稳步提升,为2013年初步建成国内外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奠定全面而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武汉大学“21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5个重点学科建设项目、1个创新人才培养项目、1个队伍建设项目、3个校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及部分必要的配套支持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武汉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实行学校和项目建设单位两级管理,学校以计划和目标管理为主,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建设。

第五条学校成立“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211工程”办公室,作为“211工程”三期建设的归口管理单位,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业务分工,对建设项目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211工程”三期建设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学科所在学院院长担任,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和校内公共服务体系等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担任;由于人事调整或岗位变动导致的项目负责人离任,其项目负责人可以直接变更为新任岗位负责人;各建设项目要成立“211工程”建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成、职责及项目运行机制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武汉大学“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职责:

(一)全面领导学校“211工程”三期建设,负责项目建设的规划及组织;

(二)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设和资金安排;

(三)研究决定“211工程”三期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有关政策。

第八条武汉大学“211工程”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论证、申报、立项等有关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211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项目建设信息化建设,督促项目建设进展;

(四)审查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开展项目年度总结、中期检查、验收、评估等工作;

(五)会同财务部做好资金预决算编制及专项资金管理;

(六)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工作;

(七)组织编制学校“211工程”三期建设的各种工作报告,负责信息报送、档案管理;

(八)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九)完成“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学校及其他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工作。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组织专家研究并提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年度执行计划;

(二)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问题,保证项目进度和建设质量;

(三)做好项目建设信息化工作;

(四)接受国家和校内组织的项目建设的检查、监察、审计、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条“211工程”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和国家“211工程”三期建设的相关精神,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211工程”三期建设进行整体规划,确定拟建项目,经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报相关上级部门。

第十一条“211工程”办公室根据上级批复和要求,组织编写、细化论证、修改、完善学校“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211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相关上级部门。

第十二条“211工程”办公室根据上级批复和学校实际,结合项目建设进展,下达各项目分年度资金额度,报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各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学校下达的当年度资金额度,制定项目建设年度执行计划,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并送交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和备案。其中,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年度执行计划由“211工程”办公室初审后报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校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年度执行计划由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211工程”进一步强化过程管理,促进项目建设公开、透明,全面推进项目管理信息化。各项目应及时将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重要成果等资料上传至校内指定网站,涉及保密事项的,务必先行进行去密处理。

第十五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年度建设周期原则上为1年,从年度执行计划送达财务部之日开始计算;每年度终了,各项目应形成年度总结报告,报“211工程”办公室,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额度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中期,“211工程”办公室组织中期检查,并接受上级抽查。

第十七条各项目完成后,“211工程”办公室组织验收、审计和评估,并接受国家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各项目建设计划经学校审核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如确需变更,涉及资金10万元以下的,由“211工程”办公室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或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需报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必要时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211工程”专项资金由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和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学校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211工程”三期建设资金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公共平台、成果建设、学术交流等建设中发生的各种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项目自筹经费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人才引进和培养、成果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配套。

第二十一条“211工程”三期建设资金管理实行国库支付,各项目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当年的建设任务,上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原则上应从下年度学校下达的额度中予以扣减。规定期限内仍未合理完成的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将进一步加强“211工程”建设宏观调控,统筹部分建设经费,重点用于组织重大招标课题推进标志性成果建设、建设重大跨学科基础平台(如数据库、资料库、重要典籍等)、支持部分有潜力但长期缺乏经费建设的学科、列支设备购置论证费等。

第二十三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必须安排不少于15%的经费用于人才队伍建设,未完成此计划额度的,余额由学校统筹用于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数据库、案例库、图书资料、大型共享仪器设备、实验室或其他公共平台建设。

第二十五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要在建设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培育国家重点学科、发展新兴学科。

第二十六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应加强学科国际化建设,国际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建设、组织和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资助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二十七条“211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赠、还贷、赞助、对外投资、日常招待、劳务酬金发放以及与“211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六章 设备购置

第二十八条在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211工程”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等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验收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拟用“211工程”专项资金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在购置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单台(件、套)设备价格在16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委托“211工程”办公室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其它大型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论证工作。如拟购置同类多台(件、套)设备,包括工作系统和软件等,根据其总价格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设备购置、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须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实行招标,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执行。

第三十一条“211工程”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均为国有资产,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筹管理和使用,同时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制订具体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211工程”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应优先保证建设项目的需要,其中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纳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服务体系统一管理,并实行对外开放,以充分发挥设备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他人共享使用这些仪器设备的要求。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211工程”三期建设过程中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专利权属于学校;成果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各种奖励。

第三十四条学校和各单位在年终考核和职级晋升中应将“211工程”项目建设的工作量和成绩纳入考核,对于建设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项目、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于组织管理不力,不经批准变更建设内容、经费,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违法违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直至终止项目;情节严重的,要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凡用“211工程”专项资金进行队伍建设,其管理办法见武汉大学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管理文件。

第三十七条凡用“211工程”专项资金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按照《关于利用专项经费进行国际交流的暂行规定》和学校的相关文件等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211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