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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外籍专家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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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外籍专家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籍专家项目经费(以下称专家经费)的管理,明确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聘请外籍专家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专家经费是指国际交流部为聘请外籍专家来华所发生的费用。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国内旅费、专家生活费和工薪报酬,资助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条 国际国内旅费是指专家从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以及出(入)境口岸至武汉的往返机票费用。凭机票发票或收据、电子客票行程单、登机牌和护照复印件核销。低于资助标准时,按实际发生额核销。

第四条 专家生活费是指专家在校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和市内交通费。专家生活费按专家在校工作实际天数计算。

第五条 工薪报酬是指专家的工资或学术酬金。

第六条 非专家本人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经费分配和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和项目主请人每年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向国际交流部申报下一年度的聘请外籍专家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八条 根据各单位申报的计划并参照前一年计划完成情况,国际交流部分配各单位当年的短期专家项目经费。其他项目经费由国际交流部统一安排。当年批准的项目当年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和项目主请人在分配和批准的专家经费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执行专家项目。实行实报实销,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十条 各单位外事秘书或项目主请人应在项目执行完成后,提交成果效益报告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短期专家项目的报销手续,须经国际交流部审核相关材料后,通过财务部将经费划拨至各聘请单位,由各单位自行办理。其他专家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聘请外籍专家资助标准及上限》作为本办法的附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