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关于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管理规定(武大外字【201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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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关于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管理规定

(武大外字【2013】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实现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目标,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探索“第二校园”等新的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我校大力鼓励学生以各种形式参加校际交流项目。为了促进本科生交流项目实施,加强本科生境外学习管理,特制定了武汉大学关于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 教务部和国际交流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大学参加国(境)外校际交流项目(不以攻读对方学士学位为目的的)、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以攻读对方学士学位为目的,并向武汉大学申请学士学位的)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项目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国防生、定向委培生除外)。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包括所有纳入学校管理备案的国(境)外学习项目。其中学院(系)自行筹备的学生交流项目必须向国际交流部和教务部提交项目协议、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必须提交项目协议、联合培养学生的具体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

第五条申请人为武汉大学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无受处分记录;本科学习阶段成绩GPA按照项目的具体要求执行; 具有较强的外语能力,英语或交流国的语言成绩优良;符合外方协议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三章 校际交流项目和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选拔程序

第六条 国际交流部联合相关部门及学院(系),按照“项目公开、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选拔交流学生,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国际交流部和教务部通过网站或其它渠道向学院(系)发布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通知;

(二)报名:学生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三)遴选:学院(系)根据项目要求,依据本规定进行学生遴选工作,组织入选学生填写《武汉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申请表》,由学院(系)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交教务部学籍管理办公室;

(四)公示:学院(系)将入选学生名单报国际交流部和教务部,并进行公示;

(五)联系:教务部审核《武汉大学本科生赴海(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申请表》后交国际交流部;国际交流部负责对外联系并指导学生进行入学申请。学院(系)签订的项目由学院(系)负责对外联系;

(六)录取:国(境)外合作院校审核学生材料,寄发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给国际交流部或学院(系);

(七)派出:学生派出工作由国际交流部统一管理和协调。学生获得签证后,在国际交流部指导下办理离校前审批手续。国际交流部每学期将《武汉大学本科生赴海(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申请表》汇总后以文件形式交教务部备案。

第四章 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项目选拔程序

第七条 国际交流部联合相关部门及学院(系),按照“项目公开、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选拔交流学生,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国际交流部接到国家留学基金委通知后,商教务部将相关国家留学基金委本科生公派项目通过网站或其它渠道向相关学院(系)和学生发布通知;

(二)报名:学生按照项目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三)遴选:教务部根据项目要求,依据本规定进行学生遴选工作,组织入选学生填写《武汉大学本科生赴海(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申请表》,由学院(系)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四)公示:教务部将入选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五)执行:国际交流部指导入选学生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要求进行项目申请、录取及派出工作。

第五章 派出管理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系)、各职能部门、教师积极开拓海(境)外学习项目渠道。学院(系)和职能部门均可对外负责项目商谈、联络工作,在商谈过程中,须本着对等原则,项目协议需经学校法制办公室审核、国际交流部备案。

第九条 国际交流部是学校国(境)外学生交流项目管理的归口单位,负责指导学校国(境)外学生交流项目的开展、负责项目的协调工作以及数据统计工作,并协助学生办理出国手续等;教务部负责交流学生学籍管理及课程学分认定的审核、备案等工作(未经国际交流部备案的项目,教务部不负责办理学分互认);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助项目宣传、管理派出学生档案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系)指定专人负责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工作,落实宣传、选拔、管理协调等相关工作,并指派教师或辅导员负责交流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学习指导和生活管理,必须定期与学生联络和沟通,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各学院(系)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校的选课审核、学分认定等工作,如学生在国(境)外进行毕业环节,学院(系)需对毕业环节进行管理和认定。

第十一条 针对不回学校答辩的联合培养学生,学生需在出国(境)前办理相关离校手续(退还图书卡、退宿、退还医疗卡等手续),在该生毕业时,其户籍和档案按照出国留学人员的相关办法处理(学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办理户籍和档案关系);

第十二条 按照“签约派出”的原则,校际交流和联合培养学生及其家长须在派出前与国际交流部签订协议书,并严格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项目派出学生需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第十三条 国(境)外学习结束后交流学生须按期返校并返校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报到,办理复学手续;并于两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系)提交国(境)外学习报告,学院(系)汇总后提交国际交流部。

第十四条 学籍管理及学分互认

(一)学籍管理 交流学生和联合培养学生在国(境)外本科阶段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留学院校、延长(缩短)留学期限,不允许擅自转往第三国居留。违反者将被取消学籍。根据项目的特点,需办理学籍异动的国(境)外学习交流学生离境前办理相应手续,填写《武汉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审批表》,学院(系)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交教务部;

(二)学分互认 交流学生和联合培养学生在国(境)外学校所学课程成绩必须由国(境)外学校以书面文本形式提供,并向学院(系)提交《武汉大学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学分互认审核表》后,方可获得学院和学校认证。具体认证方法参照本规定的附则(武汉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实施细则)进行学分互认。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若未取得我校专业核心课程的学分,返校后,须将相应课程学分完成,方可毕业。

(三)毕业环节 在国(境)外院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须取得所派出学院(系)的书面同意,由学院(系)指派教师与国(境)外院校导师进行共同指导,在国(境)外院校完成的毕业论文需上交学院一份,如毕业论文为英文,则需配中文摘要。

第六章 有关费用说明

第十五条 学生在国(境)外的一切学习、生活费用、国际旅费等按照项目通知或协议规定的方法执行。

第十六条 参加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的同学,需按照项目通知或协议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七条 若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学生交流项目是基于互免学费进行的,则交流学生必须交纳其国(境)外学习期间在武汉大学的学费。

第十八条 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必须参加国(境)外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用由个人负担,学校不负担交流学生在海(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保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及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