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产业化管理条例

浏览次数:[329]

为鼓励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产业化的进程,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产业化工作,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特制定《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产业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产业化的进程,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产业化工作,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研究单位或个人,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或执行学校任务以及完成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产品、设计等。上述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在基本研究完成后,根据工艺、市场、成本等应用要求按企业化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和完善;科技成果转让是指将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转让他人,由双方或多方共同进行开发,使之形成产业规模,并实现科技成果产权价值的方式;科技成果产业化是指将具备条件的科技成果及其技术以产权投资的形式与合作方共同组建独立法人,按市场机制,使之形成工业化规模生产的过程。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产业化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二)有利于促进全社会的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利于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维护国家、学校、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四)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

(五)支持学校科技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产业化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以下简称产业发展部)代表学校归口管理,统一对外。

第二章 科技成果

第六条 经过国家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的成果为科技成果。为保证对科技成果的有效管理,产业发展部应参与成果鉴定的全过程。

第七条 已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学校科技部进行成果登记,由产业发展部进行产权登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以确认该成果的产权性质。

第八条 对不适用鉴定或成果完成人不愿鉴定的科技成果,由产业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成果认定和登记,以确认该成果的产权性质。

第九条 对拟转化和产业化成果,由产业发展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以确认该成果的产权价值。

第十条 已评估的科技成果在转化、转让和产业化过程中,其价值原则上不应低于评估值。有关各方认为需要重新进行评估的除外。

第三章 转化、转让和产业化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由成果完成人根据转化工作需要,申请国家或地方部门资助,也可申请学校支持,必要时可与校外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实施。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原始科技成果属学校所有,因转化而形成的科技成果,除另有约定外,也属学校所有。

第十三条 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而形成的新的科技成果,合作各方可根据各自创造性贡献或工作量的大小及投资情况等约定知识产权的分享比例,并按约定分享技术权益。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等。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让由产业发展部组织成果完成人和有关部门与技术受让方共同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转让学校科技成果。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让的价款由产业发展部代表学校与受让方根据评估值协商确定,并由受让方按一次总付、分期付款、提前支付并附加一次支付技术补偿费的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产业化主要以科技成果和其他无形资产技术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合作方共同组建股份公司实施,并采取同等条件下学校企业优先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以技术入股组建公司,一般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全部资本的15%;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一般不得低于公司全部资本的30%。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学校技术入股的公司需要增资扩股的,学校可以与成果完成人和其他出资人重新协商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或者出资比例。

第二十条 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产业化的各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和违约责任,并依法进行登记或公证。产业发展部代表学校对外签订有关合同,并负责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确保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产业化工作高效顺利地开展。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产业化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保密事项的,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转让和产业化后,所得股权和收益归学校所有,学校依据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补偿。

第二十三条 在科技成果鉴定或认定二年后,因学校原因没有实施转化、转让和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在学校同意或授权下,可自行组织转化、转让和产业化工作。其收益的20%上交学校,其余归成果完成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科技人员和学生携带非职务成果脱产或兼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该企业纳入学校管理,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应占有不少于10%的股份。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业发展部根据成果的类别、技术性和时效性等组织论证和分析,以成果发布会、成果交易会、洽谈会或向企业重点介绍等多种形式组织成果推广和转让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和有关部门、单位主动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产业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让所得按《武汉大学对外服务收入分配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技术入股所占股份的30%至50%的股权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应授权学校代行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处置权时须与学校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有优先受让权。有关院系在学校持有的股权中享有一定权益。

第二十九条 技术股份收益权的具体奖励比例由学校与成果完成人依据下列因素协商确定:

(一) 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及技术创新程度;

(二) 生产规模和所取得的经济效益;

(三) 创造性贡献大小;

(四) 对技术受让方的生产与发展所起的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转让和产业化。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从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产业化所得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的资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产业化特殊贡献奖”,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产业化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科技成果孵化中心,为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师生员工创办科技企业提供相应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产业化的人员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产业化期间,按有关规定单独进行工作量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今后职称评定和聘用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产业化活动中,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变相转让或泄漏技术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范围内与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产业化活动有关的院系、机关处室、科研机构和师生员工。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产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