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先予执行制度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而设立的。
民事诉讼先予执行的范围主要限定在:
1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这里简称“四费一金”案件。
2 追索劳动报酬的。
3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