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高等函授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机构 : 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 文号 : 武大继教字[2013]21号

武汉大学高等函授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函授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必须把函授教育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机构编制等纳入我校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条 函授教育要贯彻为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办学的层次、形式以及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要从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实际出发,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函授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掌握一定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函授本、专科毕业生力求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

第四条 函授教育工作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在组织领导、教学管理、师资配备、教材建设等方面切实做到统筹兼顾、全面安排。

第五条 我校高等函授教育应针对全国各行业、系统对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充分发挥我校学科齐全、师资力量雄厚的办学优势,挖掘潜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函授教育是我校继续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在学校分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办学活动。各办学院系由分管继续教育的院长负责该院函授教育工作。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我校管理函授教育的职能机构,负责函授教育的计划、招生、教学管理及毕业证颁发等工作;各办学院系负责函授教育中各教学环节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函授部(教学管理办公室)属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机构序列的组成部分,要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编制,配备管理干部;各办学院系设立函授教学管理部门。函授教育各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选派作风正派、熟悉教学业务、组织能力较强、热爱函授教育事业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 教 学

第九条 函授教育各专业培养方案和全程教学计划由相关学院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并结合函授教育特点负责制订和修订。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十条 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全过程的依据,应包括培养目标、学制、课程设置、学时分配、教学环节、考试考查等主要内容。办学院系根据教学计划编制学期教学安排,落实任课教师,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函授部(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根据函授教育特点,教学过程包括教学准备、自学作业、面授、答疑辅导、实验实习、考核、毕业设计等环节,对各环节的要求按《武汉大学成人(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过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以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结合学校函授教育办学实际,制定教学管理文件,使函授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第十三条 函授教育应从自身的规律、特点出发,注意不断总结教学经验。函授教学在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要注意调动函授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科教学任务完成后,教师要进行总结,院系或教研室要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函授部(教学管理办公室)要组织经验交流。

第四章 教 师

第十四条 函授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一部分,应由热爱函授教育事业,具有较高政治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办学院系及各函授站可在兄弟院校、业务部门聘请部分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思想品德。相关办学院系应对兼职教师的资质进行审查、考核、备案。

第十五条 函授教师应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积极探索函授教学的规律,改进教学方法,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切实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六条 校、院及有关部门对函授教师应从思想、生活上给予关怀和帮助,尊重他们的劳动,切实保证他们工作上的必要条件,鼓励他们在函授教育工作中做出成绩。

第五章 函授生

第十七条 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成人高校入学考试,经省招办择优录取并按规定办理了入学注册手续者,即成为我校函授生。

第十八条 函授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地方政府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服从管理,对违反校纪校规者,依照有关文件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函授生应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持之以恒,认真完成学业。在职函授生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

第二十条 函授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考试、考查成绩合格,由我校发给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本科毕业生符合我校学位条件者,可授予相关学士学位。

第六章 函授站

第二十一条 函授站是我校在各地设立的函授教育教学及管理机构。办学业务由我校领导,行政管理由设站单位领导。主要职责是配合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工作,负责提供学生面授学习的基本教学场所并组织学生参加面授,保证教学过程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函授站应设在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中等专业以上的学校、具备办学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民营机构。经我校实地考察认可后,由双方签订建站协议书,报设站方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设置函授站的必备条件:有充足的生源、能配备专职管理干部;具有辅导资格的专、兼职教师和良好的教学与实验场所;能提供师生食宿以及必要的教学设施;能保证函授站所需的教学及管理经费。

第二十三条 函授站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关于函授教育的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协助学校组织、实施教学计划,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定期向学校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建设性办学建议。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高等函授教育收费根据我校报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所收取的费用或筹措的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学费、教材及资料费、学习用品及其他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函授站经费除学校每年按建站协议或办学协议规定的比例进行学费分成外,不足部分由设站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报到注册缴费后的第一学期内,因特殊理由经批准退学或转学的,可考虑退还部分费用,退费标准按《武汉大学学费、培养费和住宿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高等函授教育工作条例》(武大继教字[2001]30号)即时废止。


武汉大学规章制度信息库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027-68756517
fzw@wh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