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网络课程建设项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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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 文号 : 武大远字[2003]03号

武汉大学网络课程建设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订本办法是为了推进我校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资源建设,规范网络课程研究开发与应用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是为了加快我校教学资源建设力度,使我校跟上国际国内高校信息化建设步伐,迈上新台阶。确保网络课程的建设质量,保证武汉大学网络教育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 武汉大学网络课程建设工程的目标是建设一批既可以方便学生远程学习,又可以辅助教师课堂教学的网络课程,以满足教学资源共享的需要。

第四条 武汉大学网络课程建设的核心是网络教学资源建设,包括了网络课程库、题库、素材库、课件库和案例库等形式的网络教学资源。如果不特别说明,以上各种形式的网络教学资源均统称为网络课程。

第二章 网络课程基本要求

第四条 教师和技术人员开发的网络课程,应体现教育性、科学性、技术性、艺术性、协作性和规范性等原则。

1.教育性

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要充分利用音视频技术使教学形式生动活泼,要突出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

2.科学性

教学过程的设计要符合教学规律,要有知识的传承性,做到系统严谨,实用新颖,规范正确,通俗简明,有统一的设计规划,切忌断章取义。

3.技术性

教师要认真学习网络课程制作的有关知识,用活、用好软件,并善于将教学内容改编成脚本,供技术人员策划网络课程的制作,同时要使开发的网络课程有较好的人机界面,严谨的逻辑结构,图文并茂,声像俱全,能激发学生的多感官刺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4.艺术性

教育是一门科学,教学是一门艺术,网络课程制作是科学与技术和艺术的结晶,网络课程的制作要“寓教于乐”,要把传统面授中的情感教学寓教于电子教案的情感之中,使学生产生情感的共鸣,变厌学为乐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5.协作性

协作学习有利于高级认知能力以及合作精神的培养,因此,网络课程应该提供协作学习的环境和网络空间。

6.规范性

网络课程的制作,其最终目的就是要资源共享。因而,制作的网络课程要有统一的规范。网络课程的设计与制作应符合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委员会制定的《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教师和技术人员开发的网络课程的基本要求。

1.网络课程建设要体现出远程教育的特点,必须满足在互联网上运行的基本条件,具备安全、稳定、可靠、下载快等特点。

2.网络课程应有完整的文字与制作脚本(电子稿)。

3.对课程中的重要部分(重点、难点、考试点),可适当采用图片、声音、动画或视频等多媒体手段来强化学习效果,但要避免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纯表现式的图片、声音、动画或视频。

4.网络课程的教学内容应符合本门课程的内在逻辑体系和学生的认知规律。

5.网络课程的导航设计要清晰、明确、简单,符合学生认知心理。

6.网络课程需要设计一些教学活动,如实时讲座、实时答疑、布置作业、作业讲评、探索式解决问题、分组讨论、协作解决问题等。

7.网络课程还应包括与网络课程学习直接有关的练习题、答疑系统、课程学习讨论系统和作业提交与管理系统。

8.网络课件的制作要实行署名制,应按电子教案及脚本的作者、音频、视频、图片、动画、美工等的技术制作,以及大量的文字录入等制作项目署名。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网络课程开发应用应遵循以下流程:申请、要求、审批、制作、验收、应用。

1.申请

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参与网络课程建设的热情;

(2)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和开发能力;

(3)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能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4)具有开发网络课程所必需的软硬件和网络支持环境。

2.要求:

(1)每门网络课程均是一个独立的项目。申请者可根据网络教育学院教学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交《武汉大学网络课程建设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报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同时还需提供相应申请书的电子文档。

(2)对已开办网络教育试点的学科、专业,必须强制性推进网络课件制作,任课教师必须服从这一安排,试点学院的党政领导应将该项工作纳入本院议事日程,否则停止该专业的网络教育的办学资格。

(3)对拟申请网络教育办学的学科、专业,至少应具备初步的课件制作能力,并接受强制性课件制作任务,否则不应批准该学科、专业的网络教育办学。

3.审批

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送交武汉大学网络课程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通过专家组评审的项目,由学校批准立项,并分批公布申请立项的结果,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武汉大学网络课程建设合同书》。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不接受第二次申请。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网络教育学院将酌情负责保存。

4.制作与阶段监管

经批准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要求领导项目组进行工作。项目承担者和参与项目的网络教育学院技术人员应按合同书的要求保质保量、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时完成各自所承担的项目任务。项目承担者应及时向网络教育学院上报项目进度情况和问题,网络教育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5.验收

(1)项目承担者在完成项目后,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网络教育学院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将根据情况组织评审小组试用和测试,并提出测试意见,项目承担者根据测试意见对课件进行修改完善,工作完成后,由网络教育学院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标准另行制定。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成果应用情况等等。验收合格后,网络教育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承担者及所在单位。

(2)对基本完成项目的,做结题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拨付全部或部分经费。

(3)对没有完成项目或与项目合同要求差距太大的,网络教育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之后仍不达标的,即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回已使用的经费,并停止三年的项目申请资格。

(4)成果形式

网络课程应依据教学大纲,有完整的教学过程设计体系。包括课件库(含视频课件 )、以Web页为表现形式的网络课程(含教学安排、教学内容、作业提交、教学辅导、答疑、讨论、测试、题库等各教学环节),技术要求见《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规范》。成果以光盘为载体上交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6.应用

网络课程的使用由网络教育学院负责,项目承担者有进一步完善与维护的义务,特别是该课程的知识更新义务。验收合格的网络课程原则上都应放在“武汉大学网络教育教学支撑平台”上,供师生使用,完全用于教学目的。

第四章 经费筹措与管理

第七条 课件制作的经费拟从以下渠道筹措:一是学校筹措,院系配套补贴;二是争取国家课件开发项目;三是从网络教育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开发经费;四是自筹经费,学校补贴。

第八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将分三次拨付。合同生效之后拨付50% ,中期检查或验收之后拨付40%,剩余10%为维护费用。项目成果上网运行或出版发行满一年后拨付,在此期间项目承担者有维护的义务,如果没有完成维护任务, 10%的维护费用将停止拨付,并纳入维护基金。

第九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软件制作费、耗材、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评审费等。项目经费形式按本管理办法拨给项目承担者,并严格遵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在校财务部门和网络教育学院的管理和监督下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中止实施和撤消的项目,网络教育学院将停止拨款。项目承担者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退还学校,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条 项目支持方式

我校网络课程建设的支持方式分三种:全额资助、部分资助和政策支持。具体额度由学校和网络教育学院确定。

全额资助指由学校全额投入项目经费,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归学校所有,项目承担者和网络教育学院参与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的署名权。

部分资助指由学校和项目承担者各自按照一定的比例投入项目经费,项目成果的著作权由学校和项目承担者分享,署名权同全额资助。

政策支持是指对申请项目提供政策上的支持,项目经费由承担者自筹,项目成果的著作权由承担者独自享有,署名权同全额资助。

以上三种资助形式形成的项目成果,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均有无偿用于远程教育教学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

网络教育学院与项目承担者签订《武汉大学网络课程建设合同书》。项目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更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承担者需对合同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中止合同时,应向网络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网络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项目承担者如有严重违约行为,网络教育学院将依据合同有关条款中止合同。对中止合同的项目,承担者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将项目的剩余经费如数返还学校,并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回已使用的经费。同时,将取消该项目承担者以后三年内申请网络课程建设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

网络课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小组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成果推广应用情况等。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应该积极配合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承担者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网络教育学院如实上报项目开发情况的有关信息,由网络教育学院汇总后报校网络课程建设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小组。校网络课程项目评审专家小组如发现需要进行调整或中止的情况,应提出处理意见,与网络教育学院协商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项目成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 项目成果应首先满足武汉大学校园内外网络教育教学的需要。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成果均置于“武汉大学网络教育教学支撑平台”上运行。该平台的日常维护由网络教育学院负责。项目承担者应配合网络教育学院进行平台上的网络课程建设(含课程信息、教学内容、试题库建设、在线讨论、辅导答疑、考试样卷、各类公告等教学环节的搭建)。

第十五条 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出版发行等事宜应与网络教育学院及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章 项目成果的认同

第十六条 经网络课程建设项目专家组评审通过的项目,学校应计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并认同其成果,在评定职称等方面应纳入考虑。各学院在具体实施中应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激励措施。

第八章 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网络教育学院负责不定期对教师进行网络课件开发技术与规范要求方面的培训。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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