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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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 文号 : 武大继教字[2013]14号

武汉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教高厅[2002]1号)的精神,为规范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与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办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以下简称“学习中心”)是学校依托建设单位设立的现代远程教育服务机构,不具备独立招生、教学、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他学习中心。学习中心应具备基本的远程教学条件和管理能力。

第三条 学习中心须全面贯彻与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地方有关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认真地履行建设(办学)协议,确保学校网络教育的各项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第四条 学习中心实行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和合作办学单位双重领导体制。业务工作归口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领导,行政管理工作隶属于合作办学单位。

第二章 设置

第五条 学习中心一般依托当地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进行建设,也可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教育服务机构进行建设。

我校现有已在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函授教育辅导站申报建设学习中心,需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估并得到批准。

第六条 审批通过的学习中心,统一定命名为“武汉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地域名+建设单位名+校外学习中心”,与学校签订办学协议书后方可履行办学职责。

第七条 学习中心设置条件

1.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所必需的场地和辅助设施,包括网络接入、局域网络、多媒体学习设备等条件,以及必要的教学资源管理、播放、备份系统等,并有进一步扩展的能力。

3.拥有一支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符合现代远程教育需要的管理和技术队伍。

4.学习中心原则上建立在地级市以上城市。一般在一个地级城市只设立1个学习中心;在省会城市设立的学习中心不超过2个。

第八条 申办

1.申办学习中心需由建设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包括依托建设单位的概况、设置地点、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信箱等;同时,必须提交依托建设单位的法人资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以及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基本证件。

2.申办学习中心需由建设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申办学习中心的开设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及本地区教育需求等情况,学习中心的运行机制和可持续发展性思路等;拟设立学习中心的管理人员、辅导教师、教学模式、管理方式、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学习中心的学习、办公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以及其它必要的条件与设施情况。

3.申办建设学习中心单位的场地、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

4.申办建设学习中心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 审批

1.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审核申办单位提供的申办学习中心书面资料,并与申办单位进行初步沟通,确定合作意向。

2.实地考察和分析论证申办建设学习中心单位的办学条件。

3.经审定确认符合学校合作办学要求后,由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学校,经武汉大学分管校长批准后签订《建设协议书》。

4.申请建设学习中心单位负责将武汉大学申请建设学习中心的文件、双方《建设协议书》以及其他申办材料,报送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学习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网络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网络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做好学习中心的规范建设和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定期进行自查。按要求接受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及学校的检查和评估。每年度末,校外学习中心应给学校提供一份本中心年度自查报告。

3.根据学校办学要求,配合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等活动(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做好考生资格审核和报名工作,协助做好学生入学考试组织和新生信息核对、报到注册等工作。

4.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上报学生的学籍档案资料。

5.承担学校下达的各项教学环节组织管理工作,做好教与学的支持与服务、监控与管理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教学计划的实施与落实。

6.协助学校进行学风、考风建设,确保入学考试和课程考试正常进行,保证考试纪律。

7.保护武汉大学有关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使用。学校提供的所有教学软件、多媒体课件等相关教学资源,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让、扩散、出售。

8.负责有关网络教育教学的技术设备正常运转,教学场所的维护与保障,保证对学生学习的服务支持。

9.负责学生在中心学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10.保持与学校密切联系,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并准确地向学校报告,避免任何事故发生和事态扩大。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

第十一条 学习中心实行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和合作办学单位双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二条 校外学习中心应配置以下基本人员

1.专(兼)职主任1名,专职副主任1~2名;

2.负责网络教学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专业技术人员1~2名;

3.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兼)职教务管理人员;

4.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兼)职班主任人员;

第十三条 学习中心的专(兼)职主任或副主任,一般应由责任心强、懂得教学管理业务并有一定行政管理经验的建设单位正式职员担任。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建设单位提名,与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协商确定,由建设单位聘任。校外学习中心的其他专(兼)职工作人员由建设单位聘任,报学校网络教育学院备案。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学校网络教育学院报告。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不定期开展对学习中心的评估活动,对评估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习中心、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必要奖励。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落实学习中心的建制,不断改善学习中心的远程教学基础设施和各项办学条件,为学习中心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各项必备条件,保证教学和学习支持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负责学习中心员工的日常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定期检查、研究和解决学习中心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学习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合作办学权,严禁以武汉大学名义乱办班、乱收费。

第十七条 对管理不规范、不认真履行办学协议和违反教育部、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办学活动的学习中心,学校将视造成后果与影响的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习中心、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对不能胜任学习中心工作的人员或有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学校有权建议建设单位予以教育、处罚或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各校外学习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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