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函授教育辅导站校外学习中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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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 文号 : 武大继教字[2013]20号

武汉大学函授教育辅导站校外学习中心管理规定

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是我校继续教育的校外教学基地。为规范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做好学习支持服务,根据《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教高厅[2002]1号)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函授、网络教育的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函授站和学习中心是学校继续教育实施教学和培养工作的基层组织,担负着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历资质认定、入学考试组织、提供教学设施、学习支持服务、安全教育管理等职责,对学校教育事业和当地人才培养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凡热心继续教育事业、具有法人资质、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的社会单位经过申报、审批程序后都可与我校开展继续教育合作办学。

二、 函授站、学习中心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我校有关继续教育规范办学的方针政策,必须严格履行双方签定的《建站协议》和《办学协议》。要建立适宜合作办学和有利于教学支持服务的工作机制,明确内部职责,配备专门人员,主动接受我校的业务指导,并按时、认真参加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估。

三、 函授站、学习中心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招生宣传,提高我校函授教育、网络教育在当地的认知度。以我校每年招生简章为依据开拓生源市场,扩大办学规模。要热情接待学生咨询、审核学生基础学历、指导网上报名、组织现场确认和保障入学考试的顺利进行。

四、教学支持与服务是函授站、学习中心的重要职能之一。要配备专门人员定期维护教学设施、网络运行环境和学习平台,保障其正常运行。及时发布教学通知,指导学生上网学习,检查学生网上学习状态,记录面授教学及考试情况,认真进行平时过程性学习成绩考核。要保持与办学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各部门间的有效沟通,维护教学秩序稳定和学校办学声誉。

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办学学院的要求,落实教学辅导和实验指导教师。函授站、学习中心应以自有师资为主或向当地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我校函授和远程教育的专(兼)职辅导教师,指导学生学习和实验并核定其实践成绩。

六、要配备办事严谨、熟悉计算机操作和网络的人员从事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采集、查验并向我校学籍部门报送学生数据信息,组织本科段应届毕业生报考国家统考科目,及时发布学生考试成绩,申报学位及办理其他事务。

七、严格财务制度,依法管理财务,保证学费安全。函授站和学习中心主要负责学费与往来经费的代收代缴。必须聘请具有会计资质的专门人员,建立专门的财务制度并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八、建立班主任专班(一般按师生比1:150配备),组建班委会,通过QQ群等方式建立学生自主学习小组,加强同学生的联系,督促引导学生自学与上网学习,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重视学生在学习和考试期间的安全。

九、上述人员由函授站、学习中心负责选聘和管理,其薪酬由用人方从办学收益中列支。鉴于合作办学和专业教学的延续性,各类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主动建立与我校各对口部门的联络,接受业务培训和指导,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向我校相应职能部门备案。

十、函授站、学习中心要保持相对稳定的经费投入,用以保障教学设施和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要严格履行协议,每学期收完学费后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并及时结算。

十一、本规定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工作守则》(武大网教函[2006]2号)、《武汉大学高等函授教育工作条例》(武大继教字(200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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