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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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 文号 : 武大继教字[2014]16号

武汉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根据武汉大学的奋斗目标和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活动,促进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举办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又称“培训”)活动,包括各类培训班、研讨班、研修班、进修班、辅导班等。

第三条 我校培训活动定位于面向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社会各界人士开展的大学后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四条 按照“大力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鼓励创新”的指导思想,学校支持有利于体现我校学科优势和特色、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培训活动,鼓励开展高层次、高水平、高质量的培训项目。

第五条 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须遵守国家相关法令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各层次学历教育名称混淆,不得与学分、学位挂钩,不得开展任何与学历教育套读的培训活动。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培训项目的审批程序、质量监控、证书颁发等方面的规定以及授权范围和责任清单。院系、独立的研究院(所、中心)(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是实施培训工作的主体,是本单位办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责任单位。

第七条 培养单位经学校授权后,可以开展培训活动。学校职能部门、非实体性质教学科研单位、后勤部门、教职员工等不得面向社会开展培训活动。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主要开展跨学科的综合性培训项目,培养单位依托自身学科特点和优势开展专业性培训项目。

第九条 国家部委、省(市、区)党政机关等部门委托学校举办的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协调。

第十条 学校对培训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培养单位可设立培训中心(办公室),单位负责人、中心主任及从业人员等信息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主要有两种形式:受托培训和自办培训。开展培训活动坚持“以我为主,以人为本,以法为准”的原则,不得将培训项目转包给校外单位或个人承办,不得与中介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办班。

第十二条 举办培训项目须经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统一对外签订培训协议,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对外签署。对擅自签订培训协议的单位,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武汉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网上公示各培养单位举办的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举办冠以“武汉大学”或“武大”名称的非学历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对授课师资要严格规范管理,授课师资以武汉大学教师为主,外聘教师要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六条 招生宣传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令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虚假宣传、损害学校声誉,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招生。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监督培训办学质量,对全校培训教学和管理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各培养单位具体负责培训质量评估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非学历继续教育校院两级办学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培养单位须制定办学风险防范预案,完善防控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决培训活动中的办学风险和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培训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继续教育学院对培训费收支情况进行监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费,也不得将培训费挂靠、转移至其他单位。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一印制、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含教师进修证书),并进行电子注册。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印制、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武大继教字【201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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