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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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信息中心 文号 : 武大网信字〔2020〕4号


关于印发

武汉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部门、单位:

《武汉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0年第十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

2020年9月24日

武汉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发挥信息化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教育治理等方面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涉及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实施、管理和应用等所有工作,主要包括: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安全、软硬件环境 、应用系统、数据共享,以及校园通讯信息市场资源管理等。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建设规划、统筹技术标准、统筹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协同推进、资源共享”的运行模式,实现“硬件集群、应用集成、数据集中”的建设目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由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人事部、财务部、国际交流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部、后勤保障部、信息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及网络信息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学校各部门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中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及考核机制;对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专家委员会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机构,对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成员由校内外信息化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学校信息化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信息化建设重大技术决策提供咨询;对学校信息化发展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为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项目和工程提供决策咨询、论证和评审服务;完成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信息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技术、管理和服务等职能,统筹全校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建设与共享。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制订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学校各类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统筹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经费预算安排;分期实施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和管理;集成、整合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为各单位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校园通信市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协调;负责公共平台应用的推广与培训;对各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承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是负责本单位业务系统开发建设和管理、推广应用学校信息化成果的执行落实部门。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网络安全信息化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建设、推广和信息安全工作,工作联系人负责内外沟通协调和相关技术对接;制订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申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负责本单位业务系统数据资源和网站信息的更新、维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立项与管理

第八条 信息中心根据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具体业务需求,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信息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后,列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立项建设。院系、科研机构及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化项目原则上自筹经费建设,但须遵循学校统一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接受信息中心技术指导并在信息中心审核备案。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信息中心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部署和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所有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执行学校统一的信息标准和信息编码规则,信息中心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建设经费,并对项目建设效益进行审核评估。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通过其他资金渠道或采用资源互换方式拟立项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须经信息中心审批备案后,方可启动建设,并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统一管理。

第四章 网络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校园网络与信息化基础设施包括网络设备设施、机房、服务器、存储等,建设程序和要求按学校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等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信息中心统一负责校园网与中国教育科研网、各通信运营商的出口互联、主干光纤和网络设备、校园无线网,以及校园一卡通等设施建设和管理。由各通信运营商与学校合作建设的设施和设备,其管理权限由信息中心按照相关合作协议执行。校内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园内铺设、安装通信设施或自行施工安装光缆、通信电缆等。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统一负责云平台和数据中心的建设,实行资源集约化管理和服务。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建设机房和购置服务器及存储等数据中心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楼宇工程中,涉及网络基础设施的项目,由后勤保障部会同信息中心共同审核相关建设方案、设计图纸及管网布设方案。

第十六条 校内通信基站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安全环保”的原则,由后勤保障部负责基站用地、环境评估等审批及供电支持,信息中心负责校内基站设置的审核、管理和技术协作工作。

第五章 软件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七条 软件信息系统包括软件、信息系统、网站及信息化服务等,可采用自行研发、合作开发、委托承建等方式进行建设,但必须遵循学校规定的技术路线和数据标准,与学校统一认证平台、信息门户等系统集成,以利于系统整合、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类信息系统建设,由党政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等部门,根据学校综合事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整体建设规划,组织编写服务功能需求和技术规范,经专家论证并完成采购招标与合同签订后,由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业务工作管理服务类应用系统建设,由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统筹系统全过程建设,编写服务功能需求,信息中心提供技术规范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类信息系统、业务工作管理服务类应用系统上线试运行前,建设单位与信息中心一起组织预验收,包括各种文档资料、技术测试、数据对接、软件代码、安全评估、技术标准等,预验收不合格不得上线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提出修改意见,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开发方根据修改意见完善后提请正式验收。

第二十一条 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统一的移动应用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制定学校移动应用技术标准。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独立的移动应用系统,各类移动应用服务应集成到学校统一的移动应用平台中。

第二十二条 信息中心统一负责学校各类软件信息系统建设的审批和备案。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授权许可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软件信息系统,须报信息中心审批和备案。预算资金1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可行性论证、验收;预算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由信息中心组织或信息中心授权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可行性论证、验收;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信息中心共同组织可行性论证、验收。

第六章 数据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数据资源是指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在软件信息系统中保存、维护的资源总称,是学校的无形资产和战略资源。信息中心依据有关法规标准和学校实际,制定、发布和管理学校数据资源标准,各单位在软件信息系统建设中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信息中心是学校数据资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全校统一的数据中心。校内各单位对本单位数据资源负有主体责任,各信息系统产生的基础数据应定期存储或同步到学校数据中心。各系统应从源头确保数据质量的准确性、完整性、唯一性、一致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中心、校内各单位以及参与信息化建设的第三方,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保障数据资源的安全。

第七章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网络信息安全主要包括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等,网络安全是指校园网络互联设备等基础设施的安全,系统安全是指承载校内各种应用系统的服务器、软件运行环境以及系统数据的安全,数据安全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服务发布的具体内容和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信息中心负责对校园主干网络,以及在信息中心机房运行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软件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进行安全防护和运行监测,并对重要数据进行统一备份。学校各单位负责其主管的网站和软件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系统权限管理安全和系统数据使用安全,并做好数据维护以及必要的数据备份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信息中心负责全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级保护的申报与实施工作,构建漏洞扫描与安全监测技术平台,完善软件信息系统安全检测和数据资源运维审计机制,对系统上线运行进行安全检测,对数据操作实行痕迹管理。结合安全审计机制、严格管控机制掌握、控制内部文档操作,有效防止内部资料和数据、信息资产的泄漏。

第二十九条 业务系统建设单位应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构建多层次、可信、可控、可查、可追溯的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环境。校园网用户必须对自己的统一身份认证账号和上网账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信息中心有权按照国家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记录上网、信息系统使用等用户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记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0年9月25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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