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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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信息中心 文号 : 武大网信字〔2020〕6号


关于印发

武汉大学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部门、单位:

《武汉大学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0年第十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

2020年9月24日

武汉大学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数据管理,提高数据质量,推进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发挥数据资源在学校“双一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资源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活动中产生,以电子化形式保存、记录的各类数据,以及经过治理、建仓后供校内单位共享使用的各类数据资源总称(以下简称数据),包括数据库数据、文本、日志、网页、图形图像、多媒体文件等格式。数据资源是学校的无形资产和战略资源,除特别声明外,校内数据资源的所有权均属于学校。

第三条 数据资源建设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数据资源使用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第四条 信息中心是学校数据资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数据标准,存储校内数据,评估数据质量,推进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负责建设数据存储、共享交换平台,完善数据共享及安全管理机制,为数据资源的利用与服务提供技术及安全保障。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对本单位数据资源的建设与管理负有主体责任,针对本单位业务的实际情况,协同信息中心制定数据标准,采集、维护和审核源头数据,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 数据产生单位应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严格规范数据采集、录入与审核流程,从源头确保数据质量的准确性、完整性、唯一性、一致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 信息中心建设全校统一的数据中心。各信息系统产生的基础数据应定期存储或同步到学校数据中心,同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数据中心不修改原始数据。

第八条 信息中心负责对数据资源进行治理与建仓,建立全校数据共享平台,为校内各单位提供数据服务。对于个人信息等敏感数据,信息中心与数据源单位共同协商确定相应的数据存储、同步和应用方案。

第九条 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全校数据资源质量的评价机制,及时将数据质量问题反馈至数据源单位,并督促和协助数据源单位及时完善。

第十条 全校各业务系统须优先使用数据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原则上禁止系统间直接进行数据交换,所有系统的数据交换必须遵循“最小够用”原则。对于可共享类数据,经数据源单位授权后,信息中心可直接通过交换的方式提供给数据需求单位使用;对于有条件共享类数据,数据需求单位向数据源单位提交数据使用申请,审批通过后由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执行。

第十一条 信息中心负责数据中心的数据安全保障,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建立各类数据的安全级别,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方案,对数据操作实行痕迹管理。未存储到数据中心的数据,其安全防护由数据源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凡参与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第三方,均须严格保障所涉及的数据安全。凡涉及重要数据信息的,须与信息中心签订《数据安全责任保证书》。如出现任何可能导致数据安全的违规操作,学校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培训,加强对教职工尤其是数据工作人员的数据安全教育,杜绝从内部泄露数据的风险。在数据使用及安全管理中,因越权访问、错误授权等不当行为,造成数据丢失、泄漏或被非法篡改等后果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涉密数据管理办法按学校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0年9月25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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