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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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档案馆 文号 : 武大档字〔2006〕2号

武汉大学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校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武汉大学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著名人物(以下简称“名人”)是指武汉大学教职工中的下列人员: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3.历任校领导;

4.其他由学校认定的对武汉大学作出杰出贡献的名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名人档案是指反映名人工作、学习、生活和业绩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不同载体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材料和实物。

第四条 档案馆设名人档案库,便于名人档案的开发和利用。

第五条 名人档案的收集内容:

1.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日记等;

2.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社会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题词等;

3.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论文、著作、研究成果、书画、文学艺术作品等;

4.社会及舆论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评述性及研究介绍性材料等;

5.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证明材料(履历表、职务任命书等)、各类证书(学生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奖章、信函等;

6.反映名人活动的声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等)、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

7.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

8.与名人有关且有收藏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名人档案的收集内容,及时做好名人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并定期向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名人档案的收集办法:

1.依据《档案法》及其他档案法规进行征集;

2.有关单位及个人向档案馆移交名人档案;

3.名人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捐赠、寄存名人档案;

4.对流散在民间、校外、境外的名人档案进行征购或复制;

5.其他由档案馆与档案交献者协商的形式。

第八条 档案馆对收集的名人档案,按《档案法》规定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即填制档案清单,交接方签字,一式二份,交接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档案馆应向捐赠名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档案捐赠证书并附“交接清单”复印件。

第十条 档案馆应与寄存名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寄存协议,向其颁发档案寄存证书并附协议复印件。

第十一条 名人档案的利用形式:

1.向学校和社会开放名人档案库;

2.开发、利用名人在校风、学风建设中的作用;

3.提供名人研究的服务与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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