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档案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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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档案馆 文号 : 武大档字〔2004〕7号

武汉大学档案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档案工作,把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武汉大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处、室,各学院、系、所等立卷归档责任单位。

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档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主管档案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党办、校办、档案馆、人事部、财务部、基建部、教务部、研究生院、科技部、社科部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秘书处设在档案馆。

三、考核内容

根据各立卷归档单位的工作职责,重点对立档责任单位的制度建设、岗位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归档、移交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见附件,“武汉大学档案管理考核标准评定表”)。

四、考核办法

档案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得分,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含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60分)—90分(不含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但立卷归档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被确定为不合格:

(一)没有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和未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的;

(二)有积存文件材料没有按规定时间整理归档的;

(三)拒绝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四)发生档案损毁、丢失、泄密等事故或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考核程序

(一)自查。各立卷归档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对本单位档案工作情况逐项进行检查打分,形成自查报告,填写武汉大学档案管理考核标准评定表(格式见附件),一式两份,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档案馆。过期不报自查报告和考核表者,视作考核不合格。

(二)检查。档案考核领导小组依据标准对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材料审查、实地检查、综合评分、拟定考核意见、初步确定各单位的考核等次。

(三)反馈。向各单位反馈考核意见。单位如有异议,可向负责考核的秘书处提出,秘书处应认真核查,及时答复。

(四)审定。学校档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听取秘书处考核意见和各单位反馈意见后,审定各单位的考核等次。

六、奖惩

学校每年在12月底或次年元月份公布档案管理考核结果,各有关单位应将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职工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考核获优秀等次的单位,学校将给予奖励和通报表彰。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学校将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学校《校内分配暂行办法》(武大人字[2004]49号)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发责任单位年度岗位津贴总额的0.5%—1%。

七、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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