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健全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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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保卫部 文号 : 武大保字〔2017〕11 号

武汉大学健全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武大保字〔2017〕1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深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湖北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大学各级党委和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院系、点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等(下称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 健全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领导责任制,应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奖惩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抓“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校园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学校设立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保卫部主要领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校党政办、纪委监察部、组织部、人事部主要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严格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学校党委领导、行政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协调、全校师生积极参与的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工作格局。

第六条 学校党委、行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切实加强对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充分保障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学校党委常委会每季度分析研究一次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及稳定形势,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召开一次各单位党委书记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综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承担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第一责任,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范围内的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的责任;

(三)建立完善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签订年度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 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

(四)建立严格的检查督促制度,将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学校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


统一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工作;

(三)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分析学校治安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统筹推进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工作;

(四)检查、考核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依照规定决定或者建议奖惩;

(五)开展治安防范活动以及警校联防活动,指导、帮助做好治安防范、参与平安校园建设。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参与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工作,主动承担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校园治安和校园稳定的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

(二)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承担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 工作第一责任,分管负责同志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范围内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责任;

(三)完善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将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落实措施,建立严格的检查督促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在本部门本单位自上而下层层签订年度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开展平安校园建设活动;

(四)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每年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工作进行总结。

第九条 学校应当把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实绩作为对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学校治安综合治(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应当会同党委组织部建立治安综合治(平安校园建设 工作实绩档案。

党委组织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时,应当把领导干部本人抓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情况作为考察内容,并征求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每年对全校各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并对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第四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十三条 各单位以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和追究:

(一)不重视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单位本系统安全基础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特别重大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对落实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不力,因群体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不落实、迟报漏报瞒报情报信息等,造成现实危害,影响校园稳定的;

(四)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不作为,导致发生影响校园稳定案(事) 件的;

(五)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校园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六)在全校年度师生员工安全感测评中,师生员工安全感、安全状况满意度、依法办事满意度(简称“一感两度”)指标分别排名后三位的单位;

(七)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对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单位,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

受到通报后,被通报的单位要写出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六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单位,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校长)约谈,督促限期整改。

约谈后,被约谈的领导干部要写出书面检查,有关情况记录存入领导干部治安综合治理

(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实绩档案。

第十七条 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单位,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安校园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部门、单位,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在半年内取消该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同时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在半年内取消该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十八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的各单位一票否决:

(一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单位、连续两次被约谈的单位、连续两年学校年度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学校年度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考核连续三年排名末位的单位;

(二)发生特大群体事件,或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事件,在全省、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规定的事故等级,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四)发生严重暴力犯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在全校、全省造成恶劣影响

的;

(五)发生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或邪教和非法组织活动猖獗,在全校、全省造成恶劣社

会政治影响的;

(六)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认为其它需要予以一票否决的。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认为需要予以一票否决的,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提出意见,学校纪委监察部、组织部、人事部共同研究决定。

一票否决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作出并下达《一票否决决定书》, 责令限期整改。

对受到一票否决处理的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取消该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的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该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学校纪委监察部、组织部、人事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责任督导和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二十二 受到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单位及党政领干部对责任督导和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责任督导和追究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学校治安综合治(平安校园建设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后 30 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意见仍然不服的,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提请学校党委、行政作出最后决定。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签订了《安全(平安校园建设)责任书》的学校各三级及以下单位可参

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1 1 日起施行。




 武  

2017 12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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