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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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后勤保障部 文号 : 武大后字[2007]12号

武汉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

为尽快落实国家和湖北省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本方案依据以下文件精神:《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1999〕13号)、《关于调整省房改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房改〔2003〕1号)、《武汉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武大字〔2003〕40号)及教育部《关于下达2007年购房补贴经费预算的通知》(教财司预函〔2007〕47号)等文件。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对象

本方案补贴的对象为武汉大学2007年6月30日以前已离退休的全民所有制教职工,且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或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但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含2000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离退休教职工),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未购买或租用公有住房的离退休教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离退休教职工。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以《武汉大学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大字〔2003〕39号)和《武汉大学关于印发〈武汉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大字〔2003〕40号)为准。(职务职称截止时间为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月1日以后提升的职务职称分段计算)

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

面积标准(m²建筑面积)

一般教职工、初级工、十级职员

65

初级、科员、员级、中级工、高级工、八至九级职员

70

中级、科级、技师、六至七级职员

80

副高级、处级、高级技师、五级职员

100

厅级、正高级、二至四级职员

130

院士、人文社会资深教授、副部级、一级职员

190

说明:根据《关于调整省房改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房改〔2003〕1号)精神及学校房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1996年(不含)以前已退休工人、普通干部的工龄在20年(含)以下补贴面积标准为70平方米,21年(含)以上工龄补贴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

四、住房货币化补贴计算办法

(一)无房离退休教职工的住房补贴

1.一次性住房补贴(元)=(14×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7×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1999年1月1日以后的逐月补贴(元)=职工月工资总额×20%。

(二)未达标离退休教职工的住房补贴

1.未达标面积(m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家庭已购(租)公房面积;

2.一次性住房补贴(元)=14×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7×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未达标面积);

3.1999年1月1日以后的逐月补贴(元)=职工月工资总额×20%÷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五、补贴发放顺序

先离休教职工,后退休教职工。按教育部今年下拨的经费,在扣除离休教职工的部分之后,剩余的部分按比例发给退休教职工。

六、有关要求

1.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全校离退休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全校各单位和机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位离退休职工,切实把此项工作做好。

2.已按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的离退休教职工,不允许退出现有住房享受无房户货币化补贴。

3.在1993年、1996年已按标准价购买部分产权的离退休教职工,如果愿意退出校内住房,在政策允许下可享受无房户货币化补贴,学校原价退还其房款且不计利息;不愿意退出的,按现住房计算差面积住房货币化补贴,未购部分按面积收取成本租金。

4.住房货币化补贴到位后,学校取消福利租房,现租住公有住房教职工须按成本租金向学校交纳房租。租房面积超标部分,学校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成本租金标准为6元/平方米,市场租金标准10元/平方米)。租用面积按使用面积计算。

5.对2000年1月1日以后已去世的退休教职工无房或差面积住房补贴,需继承人提供有效合法证明材料,经公证后领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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