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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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后勤保障部 文号 : 武大后字[2005]9号

武汉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为全校师生员工创造优美、整洁、卫生、文明、和谐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范围,进入校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环境卫生工作,由学校爱国卫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和监督。

第四条 校园环境卫生的管理是学校的重要工作之一,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校园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校园整洁、保护校园环境卫生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作人员及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同时对破坏校园环境卫生和损坏学校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校园管理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提倡和鼓励学校各部门组织师生员工制定维护校园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加校园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二章 校园环境卫生责任

第六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 学校爱国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委会”)是校园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机构;对校园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实施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校园环境卫生工作,制定校园环境卫生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宣传和执行有关环卫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 全校各单位应明确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场所的使用单位是校园环境卫生责任人单位。

下列区域的校园环境卫生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学校道路、公共绿地及山林、湖泊等公共附属设施的责任单位为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单位,其中正在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建筑物,责任人为建设单位;

(二)学校各办公楼、学生居住楼、教工住宅楼,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

(三)学校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责任人为市场管理责任人单位;

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学校爱卫会办公室和校园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签订卫生包干区责任书。各部门、各单位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由爱卫会办公室和校园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第八条 为加强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校园管理水平,全校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严格按照《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执行。

按照上级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标准、规定净化校园。各单位应把校园卫生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坚持每天一小扫,每月一大扫,重大节假日前、军训期间组织彻底打扫等卫生制度,做到常抓不懈。学校爱委会要按政府统一要求开展灭鼠、灭蝇、预防疾病卫生等工作。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校园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履行责任区的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及学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的门前三包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有权对责任区内损害、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通知校园有关管理部门查办。

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违反上述(一)(二)(三)中任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由学校爱委会通知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章 校园容貌管理

第九条 学校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校容貌标准。

本校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的容貌标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在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设置规范,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宣传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设置条幅、彩旗等宣传物品。禁止在学校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已经批准的宣传物品、广告等散发点的设置,应报爱委会审批同意后方能设置。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学校爱委会通知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禁止在学校道路和其他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树木、花卉等设施上晾晒、吊挂有碍校园景观的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学校爱委会通知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凡进入学校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学校保卫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

违反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不服从管理,不改正违章行为的由保卫部通知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二)除校园管理行政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占用学校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三)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所校园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知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学校临街道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及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违反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由保卫部或爱卫会通知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零星张贴物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栏上。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清除,由保卫部或爱卫会通知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物。

(二)禁止从建筑物内、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

(三)禁止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物。

(四)禁止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冲洗石料。

违反前款(一)至(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知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鸡、鸭、鹅、猪、羊等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在校内随意种植各种蔬菜及植物。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保卫部或爱卫会通知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学校环卫工作人员按划定的责任区各负其责,按规定的工作量定编、定岗、定责。实行清扫,保洁,完成任务情况与待遇挂钩。

每日必须规范地清扫校园。

清扫时间:早4:00—7:00清扫完毕。

清扫范围:学校道路、公共绿地及山林、湖泊、家属区等公共附属设施。

清扫标准:不扬尘、不花扫、不漏扫,垃圾运到指定地点。及时清掏果皮箱,无堆积,无外溢,果皮箱干净整洁。

保洁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0—5:30。

保洁范围:包括道路、街道,以及道路两边(视野范围内)区域均属保洁范围。

保洁标准:保洁区内无白色污染物和垃圾,沟道畅通,包干路段树干、电杆无乱贴乱画现象。

爱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本办法和岗位职责进行管理。对责任区内未达到工作规范要求者(管理者和环卫工作人员)扣除当月岗贴的50%—100%,累次不改者,交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处理;对不能完成任务的社会用工,要坚决辞退。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等特殊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单独进行收集和处理,并按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大件垃圾的处理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知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凡住校内单位和师生员工及外住人员和单位都有承担清扫室内外环境、维护校园卫生的义务,并按规定缴纳卫生费,每户(人)每月3—6元,校外单位按武汉市卫生费缴纳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校内餐饮业经营者产生的泔水,应当单独收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知武汉市城市管理执行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公示工程开工及竣工期;并到学校爱委会签定《施工单位维护校园环境责任承诺书》。施工单位应当到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按照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方式清运建筑垃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和平整场地。

施工单位应搞好施工场地的卫生管理,确保场地的卫生和安全。

禁止向工地外地表排放污水、污物。车辆驶出工地不得污染路面。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并通知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校园绿化工作是校园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学校要把校园绿化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校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做到主体建筑与绿化同时规划设计、同时预算、同时施工,确保工程与其周围绿化同时完工,把建设优美环境落到实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校园绿化规划用地的范围和用途。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校园绿化用地的,须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学校绿化部门对校园植物进行统一管理,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养护,职能部门(绿化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加强养护。

(一)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学校校园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配合绿化管理部门填写《树木及绿化设施清单》,由双方负责人签字,施工完毕后由双方按清单进行恢复或重建绿化。

(二)严禁砍伐或随意迁移古树名木及树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及树木的,必须报经职能部门同意,报请学校及上级批准。

(三)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留下渣土、枝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四)清理窨井、疏通管道产生的淤泥及其他废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并清理作业场地,不得乱堆、乱倒、乱放。

(五)建筑施工完毕,应及时清除建筑垃圾。

(六)工程竣工后,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及爱卫会办公室、绿委会办公室参与验收签字后,学校财务部门再办理最终结算。

违反前款(一)项规定的,按照国家及省、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违反前款(二)至(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知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园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制订和公布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各项规定,作为实施校园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规定的事项,可参照《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爱委会及其办公室、绿卫会及其办公室、园林与环卫服务中心、校保卫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爱卫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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