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校内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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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后勤保障部 文号 : 武大后字[2013]5号

武汉大学校内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美丽、整洁、有序的育人环境,规范管理校内商业网点,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委1990年第13号令)和《关于加强校园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武大后字〔2012〕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网点是指校内从事商品流通、生产经营和为师生生活服务的经营场所(含临时摊点)。商业网点的建设需与学校整体规划、建筑布局及其使用功能相协调,遵循方便生活、保护环境的原则。商业网点经营者须取得工商、卫生及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三条 学校教学(科研)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家属区住宅楼严禁开设商业网点。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对商业网点设立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会同基建管理部、保卫部、后勤服务集团提出校内商业网点的建设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基建管理部负责对商业网点选址进行规划论证。保卫部负责商业网点对校园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扰民问题进行论证,负责对临时摊点的审批、管理(须限制地点、项目、时间和举办对象)。

后勤保障部负责核发《校内商业网点经营许可证》。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对商业网点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论证。

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集团,受后勤保障部委托,代表学校负责签订商业网点租赁合同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开设商业网点。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商业网点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人根据校园商业网点规划,向后勤保障部提出经营申请、填写武汉大学《校内商业网点经营审批表》并提交经营方案。

(二)按照武汉大学《校内商业网点经营审批表》流程,依次报基建管理部、保卫部、后勤服务集团审批。

(三)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经营者,报后勤保障部审查并核发武汉大学《校内商业网点经营许可证》,武汉大学《校内商业网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四)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与经营者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 临时摊点的申请与审批:

(一)院(系)团委(团总支)、学生会、学生社团举办的相关活动,凡需在校内设点进行的,须向所在的学院(系)提交《临时性商业(公益)活动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学院(系)签署意见后,报保卫部审核批准。

(二)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等校级学生组织举办的相关活动,凡需在校内设点进行的,须向校团委提交《临时性商业(公益)活动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校团委签署意见后,报保卫部审核批准。

(三)学生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凡需在校内设点进行的,须向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提交《临时性商业(公益)活动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签署意见后,报保卫部审核批准。

(四)其他个人、社会团体、校外单位和学校各部门在校园进行涉及商业活动需要摆摊设点的,须向保卫部提交《临时性商业(公益)活动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保卫部批准后实施。

(五)临时摊点必须交纳活动保证金。

(六)开展校园商业活动,需交纳资源占用费和安全管理费及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视商业活动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议确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商业网点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日常管理,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园环境观瞻;严禁出店经营;严禁占道经营;各种标牌、标识必须规范,严禁乱贴乱画;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学生生活区晚间营业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宿舍熄灯时间。

第十条 商业网点经营者应妥善管理和使用所租赁房屋及设施,严禁改变房屋结构,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商业网点须装修时,必须事先向后勤保障部报装修方案经同意后实施。商业网点的房屋和设施出现危及经营者人身、财产和其他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维护并立即报告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属于经营者造成的,由经营者负责维修;属于学校责任的,由学校负责维修。

第十一条 商业网点的经营者需在经营场所显著的位置悬挂法定的相关证照。

第十二条 商业网点应自行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经营面积大、物品多、价值高的网点要安装相应安防设备。

第十三条 临时摊点须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时间、场地、活动规模、种类等安排,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商业网点经营者应按时缴纳租赁费、生活垃圾处置费、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先交费、后经营。举办公益性校园文化活动,上述费用可酌情减免。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商业网点的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按照经营合同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对证照不齐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停业整顿,证照办齐后,方可营业。

(二)对影响校容、存在隐患的店面门牌及广告,对经营者予以警告,并下达限期拆除书面通知。过期未整改的,学校将强行拆除。

(三)对销售假冒、劣质、过期等不合格产品,将会同政府执法部门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四)对擅自转租、转让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解除合同。

(五)对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的,责令及时清理,并对经营者予以警告;对屡教不改者,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解除合同。

(六)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要求经营者停业整顿,限期恢复原状,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经营单位,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解除合同。

(七)消费者投诉、举报经营者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一经核实,将视情况对经营者予以警告,直至解除合同。

(八)对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处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临时摊点违反有关规定,由保卫部参照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在校内私设商业网点的,由后勤保障部联系城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后勤保障部、基建管理部、保卫部、后勤服务集团依据本办法职责范围,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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