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文物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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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后勤保障部 文号 :  武大后字[2016]2号

武汉大学文物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文物保护,规范文物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武大财字[2014]96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文物保护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文物,是指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

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与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可移动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目录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三条 本校范围内的文物,均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三章 文物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后勤保障部(文物保护管理处)负责本校范围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并负责对全校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科技考古中心和简帛研究中心等各二级文物收藏、保管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文物作为学校的固定资产种类之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其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其资产管理的子系统,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财务部门也应按照实际成本或名义价值及时予以登记入账。

第四章 文物保护经费

第六条 学校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校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学校财政预算,并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

第七条 学校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

(二)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八条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文物保护管理处和相关收藏、保管单位应当严格管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学校可以发起设立文物保护专项基金。鼓励校友、社会人士和其他组织向文物保护专项基金进行捐赠,捐赠款物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但不得接受境外人士附带有损我国利益条件的捐赠。

文物保护专项基金的设立、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队伍建设与科学研究

第十条 学校应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文物保护专业人才,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水平。

鼓励全校师生通过加入志愿服务组织或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管理处等应当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文物保护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并定期组织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应鼓励和支持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文物保护管理处应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章 不可移动文物管理

第十二条 文物利用应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在对文物进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注重文物的科学研究、审美、教育等社会效益。

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应与其文物价值、原有的使用功能、内部布局结构相适应。

禁止对文物进行破坏性利用。禁止从事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不得破坏文物历史风貌及周边环境。

第十三条 不可移动文物日常管理由其使用单位负责,并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

第十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不得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证不可移动文物的完整;

(三)不得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装饰、装修;

(四)发现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险情时,立即采取相应救护措施并向学校文物保护管理处报告。

第十五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设计方案及施工,应由取得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国内外电影、电视摄制单位利用校内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作为场景拍摄影、视片,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附具体拍摄计划,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宣传部、文物保护管理处等联合审核,经批准后与文物保护管理处签订协议。拍摄时,不得超越批准范围,不得把文物作为影、视片的道具。拍摄单位支付学校的租金收入应纳入学校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第七章 可移动文物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文物收藏、保管单位收藏的文物,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鉴定,确定文物等级,实行科学分类,妥善保管,设置藏品档案,并报文物保护管理处备案。

文物收藏、保管单位应建立实物台账管理制度,对藏品以及账目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藏品管理制度和检查结果及时报学校文物保护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各文物收藏、保管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并通过合法渠道征集、购买的文物标本,属于国家所有。须经学校文物保护管理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各文物收藏、保管单位收藏的藏品属于国有文物,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学校各文物收藏、保管单位不得将馆藏文物和新征集未入库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学校各文物收藏、保管单位与校外相关单位之间因展览、研究工作的需要,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可以借用文物,并报学校文物保护管理处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取文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文物收藏、保管单位应当加强文物库房建设。文物库房要坚固、适用,配备保险可靠的防盗、防火、防腐蚀、防损坏等科学防范设施,并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按照文物风险等级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公安部门对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

一级文物藏品以及经济价值高的、保密性强的,要实施重点保护。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由文物保护管理处指定的收藏单位代管。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保护文物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作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学校(国家)的;

(四)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五)在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六)长期从事文物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和《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

(二)发现文物被盗、损坏或不安全因素,隐匿不报的;

(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文物损伤事故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渎职造成文物(特别是一级文物)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

(二)监守自盗文物的或内外勾结、偷盗文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从重制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文物保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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